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颁布机构: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行政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1/11 颁布日期: 1990/01/11
颁布机构: 公安部/ 财政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行政法规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1990/01/11
颁布日期: 1990/01/11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人员着装规定  (1989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月11日公安部,财政部印发)   一、着装范围   在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二、服装式样及服饰(称九0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   夏、冬服颜色为上绿(橄榄黄色)、下蓝(藏青色)。夏服上衣为小翻领,衬衣为白色长袖和浅米黄制式短袖两种。冬服上衣为直翻领。大沿帽(帽饰带:干部为金黄色丝带,队员为黑色造革带)、黑领带、八三式帽徽及领花和消防肩徽。   三、服装面料   夏、冬服均系纯化纤面料。夏服面料为仿毛凡尔丁;冬服面料为仿毛马裤呢;制式短袖衬衣面料为涤棉茄克平布,长袖衬衣为的确良布。不宜着纯化纤服装的石化等单位,在不超支的情况下,可改用其他面料(除毛料外),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请财政厅、局确定。   四、供应标准   个人服装供应标准,详见附表(略)。   五、供应办法   专职消防人员服装的供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归口管理,统一订购价拨。专职消防人员的服装购置费,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开支。   六、服装管理   1.九0式专职消防人员服装,是国家统一规定的制式服装。由公安部消防局选定厂家、定点生产,并统一供应渠道,严禁私自生产和销售。   2.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认真执行发放标准,严格控制着装范围。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财务人员要按供应标准严格监督。   3.已发给个人的现行制服必须穿够规定年限后,再换发新式服装。新、旧式服装可以成套混合穿用(原涤棉服装作为训练服使用)。   4.人员调出时,帽徽、领花、消防肩徽及发给个人的公用被装一律收回。   5.消防人员的被装,除鞋、长袖衬衣、领带外,一律发新收旧,可收实物,也可按新品价格的10-20%收折旧款,旧品款冲减所在单位的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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