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6/13 颁布日期: 2011/02/25
颁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水(海洋)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8/06/13
颁布日期: 2011/02/25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所指“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具体应用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2月25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对“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已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11〕76号201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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