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3/02
颁布机构: 浙江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1/04/01
颁布日期: 2011/03/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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