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3/02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人民政府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 颁布日期: | 2011/03/02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浙政发〔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将我省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310元、1160元、1060元、95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0.7元、9.5元、8.6元、7.7元四档。
  请各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