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6 |
颁布日期: |
2011/01/2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1/01/26 |
颁布日期: |
2011/01/26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6号),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等行为,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严格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推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积极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改造,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提高安全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新技术和新装备,做大做强。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
(二)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销售和过程控制。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严格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的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全过程实行严格管控。开展礼花弹类产品专项治理,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
(三)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严格管理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严控黑火药、引火线长距离运输。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四)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监、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修订有关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科学进行产品分类、分级,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取消个人燃放的危险性大的烟花产品品种。产品包装必须对单个(筒)药量、总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对烟花爆竹产品包装标识的行政执法力度,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三、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合理布局、严格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经营,并凭经营许可证才能核发或变更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监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落实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管理,生产和批发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必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文本,并在购销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购销合同副本报县(市、区)安监部门备案。县(市、区)安监部门要通过购销合同备案工作摸清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规范烟花爆竹市场秩序,维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
(三)推进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和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工作。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销售的烟花爆竹包装箱粘贴登记标签、烟花爆竹产品粘贴产品标签,确保生产和销售产品可有效追溯。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出售或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粘贴虚假或冒用其他批发企业的产品标签和登记标签。
(四)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加快建立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以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
四、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并充分发挥现有省际检查点的作用,联合安监等部门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等行为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跨县域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批发企业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当是封闭的厢式货车,并标明安全警示标志。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出口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出口运输港口烟花爆竹装运、临时存放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和船舶适装审核。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加强出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检验、装箱监督和通关查验。商务部门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经执法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加强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资质、作业人员资格,监管、指导并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到合法零售经营单位购买粘贴产品标签的正规产品,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六、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各级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爆炸物品探测仪等必要装备,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能力。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和问题突出地区,周边县(市、区)要建立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要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将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和个人纳入“黑名单”,严加监管。要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建立涉案单位和人员档案,跟踪检查。对群众举报的线索,要安排专人认真查证,及时立案、依法严处。对烟花爆竹传统产区、曾经发生过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乡镇和有过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现象的单位、村以及闲置空房(院)、出租私房等重点区域和人员逐一进行检查,一经发现违法制贩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违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屡抓屡犯的重点人员,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七、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严禁借承包、转包、外聘、拍卖、合资等名义出租、出借和转让经营许可证。严禁零售经营单位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活动。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省里建立由安监部门牵头,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海关等部门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通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各地也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工作机制,针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的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和自律作用,引导烟花爆竹行业健康、安全发展。
(三)加强烟花爆竹储存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分类专库储存烟花爆竹,专人专职负责看守,不得在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数量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用于自己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存放。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等组织要依法加强对相关场所的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公共安全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加强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工作。对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以及超过有效期的烟花爆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封存,及时告知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或处置,不得自行组织销毁、处置。
(五)严肃查处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凡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重新审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