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6/23 |
颁布日期: |
2003/06/23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3/06/23 |
颁布日期: |
2003/06/23 |
渝府发〔2003〕3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至10月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专项治理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二)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三)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四)学校的教学楼、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福利院(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门诊及病房楼;
(五)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第二条 专项治理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二)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三)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五)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用语、未向顾客告知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的。
第三条 专项治理措施
(一)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第二条所列内容的,能当场改正的要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要于8月15日前整改完毕;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吊销证照等处罚。
(二)对在本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对2002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三)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决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条 对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对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调查,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专项治理举报电话:67641000)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