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19 颁布日期: 2010/08/19
颁布机构: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宁波市
适用领域: 消防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8/19
颁布日期: 2010/08/19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努力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70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甬政发〔2005〕3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充分认识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消防安全工作虽然得到明显改善,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安全保障。但是,从总体上来看我市消防工作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消防安全责任制尚未得到很好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全社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仍然较弱。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确保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有关规定,切实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加快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消防安全工作网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时协调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以及保障经费投入等消防安全重大问题。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贸易、安监、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市政、通信等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各级政府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消防法》赋予的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职责,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及时研究提出有关消防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同时,继续加强队伍正规化、现代化建设,抓好值勤训练,开展科技练兵,实施科技强警,不断提高“灭大火、打恶仗、抢重险、救大灾”的能力。广大公安派出所也要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与消防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共同提高我市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对消防工作的考核检查。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检查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标的控制和消防安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和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按照《消防法》、《宁波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市政府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一)推进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社区消防工作纳入社区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2〕61号)精神,落实社区消防工作责任。公安、民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中央综治委办公室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05〕10号)有关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社区消防工作的合力。公安部门要以消防大队、基层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室为依托,具体指导、帮助社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完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把社区消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示范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社区管理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并帮助解决社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有关困难和问题。规划和市政建设部门要抓好社区特别是新建社区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确保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器材建设的同步到位。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履行职责,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一些建设较早的住宅小区,要增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入,从基础抓起,不断补充完善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达到城市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同时,整合社区消防资源,充分发挥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以及驻社区单位在社区消防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实行社区消防共建,努力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新格局。 (二)加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4〕57号)精神,认真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发展目标。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同时,要把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中,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将消防宣传渗透到农村各个领域。 三、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切实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一)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突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物危险化学品生产仓储企业等重点领域和单位,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产业结构和火灾事故发生特点,针对性地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海曙、江东、江北和鄞州中心区等地要重点开展办公楼、综合楼、商住楼等多产权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以及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慈溪、余姚、象山、宁海等地要重点开展中小企业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坚决依法取缔“三合一”企业;北仑、镇海、大榭等地要重点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二)建立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广大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投入,积极改善消防设施,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排查火灾隐患应不少于两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认真排查火灾隐患的基础上,对那些可能造成群死群伤、财产重大损失和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隐患单位,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有关问题,明确整改责任主体、督办单位和整改期限,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资金投入。公安、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督导职责,协助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消除致灾因素,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快公共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一)严格落实消防规划。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推进消防建设工作,夯实消防安全基础。新、改、扩建工程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严格依法履行消防审核与验收手续,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要按照《消防法》和《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高起点编制好我市消防“十一·五”规划,进一步重视消防工作长远发展。同时,各地要结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抓紧编制完善本地消防专项规划,确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建制镇(街道)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城镇消防专项规划要包括消防站等消防设施布局、消防供水、通信、消防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内容,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形成完整的城镇消防规划体系。 (二)加强消防站队建设。对列入消防站点建设计划的奉化市公安消防大队中心站、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中心站、象山县公安消防大队中心站、大榭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榭南小型消防站、市科技园区公安消防大队中心站、东钱湖旅游渡假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中心站、镇海澥浦小型消防站、江北慈城小型消防站、慈溪杭州湾小型消防站、宁海西店小型消防站、北仑青峙小型消防站、北仑霞浦小型消防站、鄞州古林小型消防站,当地政府要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合理规划布局,加大投入,确保实施到位。同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增强和合理配置消防特勤力量,加强消防车辆和消防员防护装备建设,提高消防队伍扑救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等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实战能力。 (三)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市政建设、供水和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进一步加强消防水源建设,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市政消火栓完整可用。凡新建道路、新建小区、城市道路改造、自来水管网改造,均应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并建设市政消火栓。各地在老城区改造、新城区和开发区建设时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发展,确保2005年年底全市市政消火栓配置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同时,结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公共消防水源设施建设,对目前解决不了供水管网建设的部分农村地区,要加快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单位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四)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因地制宜,大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巩固发展义务消防队,积极推广合同制消防队。至2007年年底,全市所有乡镇应建立有组织、有队址、有器材、有执勤、有训练的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并进行统一调动指挥。通过3年时间努力,全市基本形成以现役消防部队为主力、合同制消防队为补充的城市消防力量体系;专职消防队为骨干、义务消防队为基础的农村消防力量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尽快制订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长效管理办法,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健康发展。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 各级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要把消防公益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畴,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工作。新闻单位要采用各种形式,有针对性地进行消防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普及防火、灭火以及逃生自救知识,并对忽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司法、劳动保障、科技(科协)、安监等部门要把消防常识教育纳入“四五”普法、科普教育和日常劳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提高全民消防素质。教育部门应将消防常识教育列入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内容,增强广大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行业消防安全自律规则,有重点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自防自救能力。加快社会消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市消防教育训练中心,广泛开展消防社会化教育培训,实现消防教育培训规范化。加强对消防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完善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学校、企业、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单位的作用,增强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政府社会齐抓共管、单位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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