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3/10 颁布日期: 2007/03/10
颁布机构: 江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无锡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7/03/10
颁布日期: 2007/03/10
关于印发《江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日 江阴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或者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用水,是指在不降低人民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下,采取综合措施,减少取用水过程中水的损失、消耗和污染,杜绝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的各种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 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和管理。 市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的下达、执行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利部门的指导。 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计划用水、综合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鼓励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个人投资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和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第六条 严格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节约用水专项资金,并纳入市级资源节约专项资金管理。 市政府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市水利、建设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的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舆论监督。 第九条 市水利、建设部门应当在各自管理范围内加强对用水单位的节水考核。组织开展节水型农业、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服务业、节水型城市(社区)、节水型社会的创建活动。 第十条 市水利、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范围,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上级水量分配方案分别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具体节约用水计划。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城市规模的确定、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应当符合节约用水规划。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农业粗放型用水,禁止引进和建设高污染项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水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和供水状况以及用水需求和用水定额,组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由市水利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的用水计划由市建设部门下达。 对达到一定用水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以下简称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指标管理。 计划用水单位由市建设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资源和社会用水需求状况,定期确定公布。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取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做好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水利部门定期对计划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情况统计表进行分析,及时了解用水计划指标的执行情况。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部门报送月份用水情况统计表。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市建设部门报送上月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 第十六条 对居民用水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列入政府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节水工作。 第十七条 利用自建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累进加收水资源费由市水利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由市建设部门按超计划用水量百分比分段计价收取。 市建设部门每季度下达一次用水计划指标,按月考核。用水单位超过计划用水指标时,其耗水量必须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标准按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应当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滞纳金。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约用水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应当逐步进行节水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节水型工业,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发展耗水量高的工业。 工业企业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并对现有的技术、工艺和设备进行节约用水技术改造。 工业企业应当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等应当循环使用或者回收使用,不得直接排放,其间接冷却水循环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节水、生态、高效农业,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合理安排农业产业结构、种植结构,推广节水栽培技术。 加强农业灌溉的节水管理,通过改造防渗渠道、输水管道等设施,提高灌溉系统输水率。逐步淘汰大水漫灌等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农业灌溉方式,因地制宜地推广沟灌、喷灌、滴灌、渗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和技术。 第二十三条 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水平,保障供水管网漏失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拥有自备水源的单位,应当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和生产用水的回收利用以及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水的浪费。 城镇转供水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测,建立完备的供水管网技术档案,及时对跑水、漏水事故进行抢修。 物业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人等用水单位应当对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等加强维护和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降低渗漏率。 消防、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使用再生水。已接通再生水的地区,园地绿化、环境卫生、洗车业、建筑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城镇绿地、树木、花卉灌溉应当采用滴灌、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 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使用节水设施器具。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取用水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经测试不达标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节约用水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阴市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澄政发〔1992〕61号文件)同时废止。
标签: 节水 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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