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2/06/01 |
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
1、总 则
1.1、制定本管理规范的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制定本管理规范。
1.2、制定本管理规范的依据
制定木管理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53号)。
1.3、本管理规范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境内所有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私营、个体和其他各种不同类型经济实体的开发建设活动)的管理。
1.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建设项目立项前的预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分级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摒《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限规定》所规定的权限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建设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的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1.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分类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形式。必要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附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或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的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程序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前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作出初步审查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须现场勘察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审意见。该签署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纳入《项目建议书》上报文件。
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说明
2.2.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作用
2.2.l.1、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申报”两字、编登记号后作《环境影响登记表》用,建设单位可以此表作为批准建设和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
2.2.1.2、建设项目对环境有轻度影响或重大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删去封面“登记”两字、编申报号后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用,此表仅作为是否批准同意立项的依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时必须专门写明“此表不作为批准建设或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据”以告知有关部门。
2.2.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分为工业类、饮食娱乐服务类、区域开发及其他类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类别领取相应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
2.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附件
《项目建议书》报批件(已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应一并附报《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设项目所在的区域位置图,包括水系图,标明河水流向、周围环境敏感目标和居住人群;
具有一定环境风险或污染较重、难以治理的建设项目,提交初步的环境影响分析或治理方案。
2.2.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填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也可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填报。
2.2.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的分执
负责审批的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芒管部门各执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办理《营业执照》的行政主管部门执1份,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执1份,建设单位保留1份。
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原则
2.3.1、对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落后产品、落后生产工艺或设备及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包括淮河流域、太湖流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禁止建设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不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签署不同意建设的意见。
2.3.2、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并有较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求该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结合选址、工艺技术、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要求,针对可能导致的重大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编制《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作为是否同意立项的依据。
2.3.3、对同意立项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第一批)》(环发(2001)17号)管理,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未明确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批)》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确定。
2.3.4、环境影响评价可降低一个等级的情况
2.3.4.1、老污染源达标的单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淘汰落后生产设备、项目实施后污染物排放量全面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2.3.4.2、在已进行过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且已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集中供热的热电厂的区域内建设的建设项目。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视具体情况增加专题环境影响评价。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3.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
3.1.1、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上的审批意见,督促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l.2、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只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须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甲级)》的单位承担。持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3.l.3、污染相对较重、涉及生态问题较多、投资规模较大或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大中型新建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公开招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环境保护咨询机构组织,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
3.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遵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规定,评价结论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本管理规范中“3.3.4”所列原则作出明确回答。
3.1.5、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3.1.6、《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必须经过专家技术审查,必要时附有环境影响专题分析或专题评价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也须经专家技术审查。专家技术审查由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负责组织,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组织。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结论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此作为审批依据。
《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至少应在专家技术审查的3天前送达有关专家。
3.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
3.2.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时间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但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国家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在办理之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
3.2.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送对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送有权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还应抄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项目或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应分别报送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及时提出预审(或审核)意见。
3.2.3、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单位请求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其软盘。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含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预审(或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2.4、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须提交的材料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预审意见的《环境影响报告表》5份及其软盘。
《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及其软盘。
附有环境影响专项分析或专项评价的应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
3.2.5、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重新审核的情况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自收到重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3.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
3.3.1、报批材料的检查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建设项目报批材料时,应检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报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并退回建设单位改正后重新申报。同意受理的报批材料应予编号并签发《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收文回执》。
3.3.2、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建设单位齐全、符合要求的报批材料之日起,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应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情况特殊的必须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3.3、审批前须经公示程序的情况
环境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的建设项目,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先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的技术评估意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预审意见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拟批复的意见在新闻媒体或其他媒体上公示,发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意见征询表》,征求公众和有关单位的意见,1周后正式作出审批决定。
3.3.4、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原则
3.3.4.l、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规、政策,包括不使用国家限制或禁止使用的物质(如受控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石棉等),不属于工艺设备落后、浪费资源及无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生产经营项目(如“十五小”、“新五小”等)。
3.3.4.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或有关功能区划的要求。
3.3.4.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能量(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电磁波、噪声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且不造成建设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所及地区环境功能类别下降或不可接受的生态环境破坏。
3.3.4.4、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后,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需在区域内平衡的,其平衡方案应切实可行,且得到项目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3.3.4.5、建设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先进,能耗、物耗、水耗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并尽可能实行清洁生产。
3.3.4.6、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问题较复杂、所处位置较敏感或可能引起环境纠纷,必须获得建设项日所在地大多数居民或有关单位的同意。
3.3.5、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要点
3.3.5.1、明确是否同意建设项目建设,是否有同意建设的特别前提条件,是否同意该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规模。
3.3.5.2、明确建设项目执行的标准、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污染物排放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的特别注意事项。
3.2.5.3、对某一问题须进—步论证或说明的建设项目应规定完成时间;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要求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单独组织审查。
3.3.5.4、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后至试运行阶段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程序和施工期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
3.3.5.5、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在竣工后实施试生产(运行)申请。
3.3.5.6、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期限及要求。
3.3.5.7、必要时对项目所在地政府提出管理要求,并单独行文告之。
3.3.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内部程序
3.3.6.l、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建设项目审批职能机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时应征求其他相关内设职能机构的意见。
3.3.6.2、对于下列情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集体讨论后作出审批决定
污染因素复杂,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以降解的:
可能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且于所在区域内无法平衡解决的;
污染影响有可能跨行政区域或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
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或生态功能重大损失的。
3.3.7、批复的送交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后,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批复主送建设单位,应同时抄送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将批复件和《建设项目“三同时”要求一览表》移交同级环境监理机构。
3.4、环境影响报告备案
3.4.1、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批复后1个月内将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表》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2、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备案登记表》,每半年(分别于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4.3、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备廉的建设项目登记、监督、稽查,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审批的建设项目予以制止、或责令纠正,对违法审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审批同意建设的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管理规范从简监督管理。
4.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监督管理
4.l.l、环境保护设计的编制及备案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具有环境保护篇(章)。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报送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报送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初步设计中的问题,要求建设单位予以书面答复。
4.1.2、环境保护设计的专题审查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或具有一定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由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保护咨询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专题审查。一般项目,环境保护设计与主体工程初步设计一并审查。
4.1.3、环境保护设计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中规定的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
环境保护设计的设计依据和环境保护标准;
排污口位置、排污方式;
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中要求在初步设计阶段落实的其他有关事项。
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招投标的的监督管理
4.2.1、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4.2.2、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列项目且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标确定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
4.2.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招标活动。
4.3、建设项目施工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4.3.1、制订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施工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制度。
4.3.2、现场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均须现场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违法行为应制作笔录,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处罚通知书。
4.3.3、现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建设地址、建设内容与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内容是否一致;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进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完成情况是否符合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
施工期间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污染或扰民问题;
对基本竣工准备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试生产(运行)申清。
4.4、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4.4.l试生产(运行)前的监督检查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试生产(运行)申请后应及时自行或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赴现场检查,于10个工作日内根据报送的材料和现场检查的情况审批是否同意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
4.4.2、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设施(工程)是否全部建成并具备试运行的条件;
排污口设置是否规范,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废水(气)自动测流仪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仪:
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全面,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调试和检测方案是否可行,试运行有关准备工作是否到位。
4.4.3、试生产(运行)申请的批复
4.4.3.l、同意试生产(运行)的,发给《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批准通知单》;根据排污申请发给《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试生产(运行)期限和试生产(运行)期间需要特别注意的环境保护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建设单位在接到同意试生产(运行)的《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批准通知单》后方可实施试生产(运行)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同时投入试运行,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
4.4.3.2、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的,应根据报送的材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接到不同意试生产(运行)的《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批准通知单》后必须立即整改且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试生产(运行)。
4.4.4、试生产(运行)期监督管理基本要求
4.4.4.1、建设单位从试生产(运行)之日起必须按规定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必要时应监测环境影响,必须每天纪录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试运行情况。
4.4.4.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现场检查1次环境保护设施(工程)的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分类
5.1.1、按环境影响性质分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环境影响性质分为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两类。
污染影响类的验收着重于污染防治设施(工程)的运行效果或有关措施的有效性,以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周围环境质量的监测为主。生态影响类的验收着重于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现场调查为主。
5.1.2、按环境影响程度分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环境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影响类、轻度影响类、影响很小类,分别与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相对应。
5.2、建设项目竣工申请环境保护验收须提交的基础资料
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满(一般不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自检达到验收条件后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时建设单位对照《提交验收基础资料对照表》提交相应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础资料,并提交自行填报或验收监测单位填报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表》。
提交验收基础资料对照表
污染影响类 生态影响类
重大影响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轻度影响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总结》
影响很小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
视情况确定要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 视情况确定要否《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
注:l、《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或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技术规范编制。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不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5.3、验收申请的受理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符合要求后应受理验收申请并及时组织验收。
5.3.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内容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包括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等)是否按规定要求建成,经负荷试运行检验是否合格,防治(处理)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的建筑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评定标准;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的防治(处理)效果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其批复中确认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限额要求;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各类措施(包括污染事故防范应急措施、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以新带老”治理措施、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相应措施等)是否按要求全面得到落实;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应恢复和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得到修复:
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建立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上岗资格,是否制订技术操作规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是否具备保障污染防治设施(工程)正常运行的其他物质条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中提出需要对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进行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是否按要求完成;
日常环境监测项目、点位、频次等,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建设项目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有关记录、监测报告、技术资料、管理台帐等文件档案是否齐全。
5.3.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组织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的建设项目的验收小组可适当精简),建设单位、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监测(调查)单位等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检查活动。验收小组负责审核验收资料,对照本管理规范中“5.3.1”所列内容、提出现场验收意见。
5.3.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要点
现场验收组的组成及验收时间、内容、方式;
对照验收内容逐项表述现场验收的情况,评价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建议;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5.3.4、须分期验收的情况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运行)的,按本管理规范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环境保护验收。建设项目全面建成竣工后进行总体环境保护验收。
5.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审批
5.4.1、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现场验收意见、环境保护验收审核报告,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上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意见应明确:
(1)是否同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小组的验收意见。
(2)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3)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决定。
5.4.2、对环境保护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试生产(运行)、限期整改。建设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须重新提出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5.4.3、审批意见主送建设单位,抄送参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单位。
5.4.4、审批时限要求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至,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卡》的不超过7个工作日。
5.4.5、审批结果的公告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新闻媒介或其他形式公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
5.4.6、审批结果的上报备案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每半年(分别于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备案登记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建设项目,应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5.5、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运行)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后,建设项目即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注册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的管理工作
6.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归档
建设项目竣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建设项目审批职能机构应将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6.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纳入日常管理
建设项目竣工通过环境保护验收后,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建设项目审批职能机构应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意见分送承担污染管理和环境监理责任的内设职能机构纳入正常监督管理工作范畴。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通过验收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的建设项目,届期由内设建设项目审批职能机构会同内设污染管理职能机构和环境监理(必要时会同环境监测)职能机构予以检查验收。
7、附 则
本管理规范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