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7/27 颁布日期: 1989/07/27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1989/07/27
颁布日期: 1989/07/27
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1年1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修正,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和十五平方公里(见附件)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与地下管线工程(以下简称道路管线工程),应严格控制开挖。凡上述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落实前期动拆迁工作、资金、材料、施工设计图和施工工期等条件,并由所属主管局审核后上报市市政局综合平衡,经批准列入综合性项目计划及单项计划后,各施工单位才能组织施工。在人、财、物不足的情况下,单项工程必须服从综合性工程。 第三条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凡市区道路管线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挂牌施工。施工铭牌应标明施工范围、内容、作业时间、开竣工日期、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督电话等,并张贴在施工范围两端明显处,以利社会监督。 第五条 凡在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三班或两班作业。不封闭交通的道路管线工程,应实行夜间施工,但应于次日上午五时前清完余土,恢复交通。 第六条 因管线工程施工开挖的道路应及时修复。修复单位对零星道路工程,在接到管线单位的修复通知单后,应根据道路类别,分别在七天内修复,十四天内修完。因大、中型管线工程开挖的道路,应按协议规定时间修完。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对道路修复所必需的材料应加强管理,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七条 各有关局应对道路管线工程的项目经理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发给项目经理合格证书,并逐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 第八条 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应在安排年度、季度计划前,考虑沿线单位增加管线容量的需求,并纳入计划。凡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道路管线工程,审批单位应将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各专业管线建设单位,以便纳入计划。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区四十二条主要交通干道目录 序 号 路 名 起 迄 地 段 1 南京路 中山东一路~延安西路 2 延安路 中山东一路~古北(虹桥)路 3 北京路 中山东一路~万航渡路 4 福州路 中山东一路~西藏路 5 金陵路 中山东一路~龙门路 6 淮海路 人民路~新华路 7 复光路 西藏南路~华山路 8 中山东一路 延安东路~外白渡桥 9 中山东二路 延安东路~东门路 10 西藏路 天目东路~万生桥 11 四川中路 南苏州路~延安东路 12 四川北路 北苏州路~江湾路 13 瑞金路 延安中路~徐家汇路 14 石门路 延安中路~新闸路 15 恒丰路 新闸路~沪太路 16 茂名路 南京西路~永嘉路 17 陕西路 新闸路~肇嘉浜路 18 江宁路 江宁路桥~南京西 19 常熟路 华山路~淮海中路 20 宝庆路 淮海中路~桃江路 21 衡山路 桃江路~肇嘉浜路 22 华山路 愚园路~衡山路 23 新华路 淮海西路~中山西路 24 虹桥路 古北路~机场 25 河南路 天目东路~人民路 26 人民路 东门路~方浜中路 序 号 路 名 起 迄 地 段 27 中山环路 东门路~西体育会路 28 漕溪北路 中山西路~肇嘉浜路 29 天目路 河南北路~长寿路桥 30 宝山路 天目东路~铁路 31 共和新路 虬江路~场中路 32 陆家浜路 制造局路~外马路 33 万航渡路 愚园路~北京西路 34 长寿路 长寿路桥~万航渡路 35 武宁路 长寿路~中山北一路 36 长阳路 海门路~隆昌路 37 平凉路 临潼路~黎平路 38 隆昌路 平凉路~长阳路 39 (东)长治路 大名路~海门路 40 (东)大名路 外白渡桥~惠民路 41 四平路 溧阳路~翔殷路 42 大连(西)路 杨树浦路~西体育会路 十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南一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大名路、九龙路; 西止:常熟路、华山路、万航渡路、北京西路、胶州路; 南起:复兴中路、复兴东路; 北止:长寿路、天目路、河南北路、武进路。 七点五平方公里范围指: 东起: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 西止:万航渡路、常熟路; 南起:淮海路、人民路、新开河路; 北止:北京路。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4年6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 十四、对《上海市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修改: 1、将第三条修改为: 经批准列入计划的市区主要交通干道及十五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签订施工协议,办妥《管线工程执照》、《掘路执照》,并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发放《道路施工许可证》。 2、删去第四条。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文的文字或者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并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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