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5/08 |
颁布日期: |
2015/05/08 |
颁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包头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5/05/08 |
颁布日期: |
2015/05/08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5〕100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励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5月8日
包头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励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污染防治设施效率,降低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激励和促进企业提高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将市本级排污费每年安排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按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的资金。
第三条 奖励资金分配遵循“先减后奖、注重实效、梯度奖励、公开公正” 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源的排放强度,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通过有效性审核实时上传至监控平台的企业。
第二章 奖励方法
第五条 奖励采取当年统计、次年兑现的形式。
第六条 奖励资金根据SO2、NOx、烟(粉)尘三项主要大气污染物因子的排放浓度相较于国家标准值的提高比率(以下简称“提标率”)和排放量相较于国家标准量的削减(以下简称“削减量”)两项指标进行奖励,排放浓度提标率和削减量提升占专项资金的权重比例为3:7。
第七条 奖励金额为各项污染物因子的排放浓度提标率奖励金额与各项污染物因子的削减量提升奖励金额之和。其中,排放浓度提标奖励金额为因子调节系数(详见备注1)、减排难度系数(详见备注2)、排放浓度提标奖励基数(详见备注3)与年平均提标百分点之积;削减量提升奖励金额为因子调节系数、削减量提升奖励基数(详见备注4)与年平均削减量之积。
第八条 不予以奖励单项污染物因子全年出现两个以上月份超过10天超标排放的情形。
第九条 通过工程和工艺改造达到污染物零排放的,除按照专项资金奖励标准计算奖励金额之外,再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额外奖励金额结合减排项目的工程量、投资额度、难易程度和减排贡献等情况予以确定。
第十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企业工况、具体排放浓度、削减量在线监控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并出具审核结论数据。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分配实行报备制度。奖励资金下达后50个工作日内,受奖企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受奖”的原则,制定奖励资金分配方案和明细,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受奖企业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内容包括:各企业运行工况、污染物减排量、污染治理投入、排放浓度下降率、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奖励资金分配考核要素。
第四章 附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