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5/04/10 |
颁布日期: |
2015/04/10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5〕354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指示精神,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地施工单位必须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工地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洗车槽,并认真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一不准进”是指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现场运输建筑废弃物,“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
二、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员,建立进出检查台帐,管理建筑废弃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等。运载建筑废弃物车辆的车箱必须严密封闭,不得超载、超高和祼露运输,严防运输途中撒漏,污染道路。
三、各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在建工地各责任单位定期召开加强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专题工作会议。严格落实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在日常管理中认真检查、督促、协助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措施。
四、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认真督促在建工地落实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施工单位对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工作的主要监管责任,切实从源头上加强对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
五、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发现工地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不到位或不履责的,严格按《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与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合同的,严格按《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在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记录不规范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行业管理措施。
六、对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违反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施工单位,全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收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将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做出以下相应处理:
(一) 予以不良行为处理。
(二) 责令停工整改。
(三) 全市通报批评。
(四) 限制投标资格。
(五) 予以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