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18 |
颁布日期: |
2013/04/18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4/18 |
颁布日期: |
2013/04/18 |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快解决我区计划经济时期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推进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和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发挥自治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的示范效益,切实实现全区地质环境科学管理、有效保护、积极治理,有效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搭台,构建多级多元投入机制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责任,共同推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由各盟市负总责。从2013年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企业等多级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收到实效。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有计划、分批次、保重点的用于计划经济时期形成或历史遗留的国有大型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治区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和盟市所在地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等“三区两线”重点保护与治理工程;区域地质环境问题严重,对当地人居、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影响较大的重要采矿集中区内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防治;自治区级及以上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等地质遗迹保护。创新机制发挥自治区专项资金的综合与放大效应,将通过绩效考核,以“以奖代投”等方式,调动盟市、旗县和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
各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两权价款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二)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严格要求矿业权人投入资金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挂牌等方式参与历史遗留、且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督促矿业权人认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投入资金实施边开采边治理,矿山闭坑全面治理。应当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范围内的治理费用,由采矿权人独立承担,矿山企业依法预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可分年度列入生产成本。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域涉及生产矿山的,要将历史遗留的与现有矿山生产所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进行统筹规划、统一部署。治理项目可由矿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统一验收。
二、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分级分类管理
自治区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投入与管理方式的不同,划分为重点项目和以奖代投两类:
(一)重点项目
自治区专项资金重点项目,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直接安排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大工程项目及本级基础性公益性综合性地质环境项目。每年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和实际,确定当年支持重点并发布申报指南,各地区各企业按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安排一至二类重点支持范围。
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盟市和旗县申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央专项资金项目、自治区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要首先使用盟市和旗县本级专项经费开展前期详细调查或勘查工作,调查或勘查成果及精度应能满足编制实施方案(或设计)要求。否则,申报的项目自治区不予受理。
(二)以奖代投补助资金
以奖代投补助资金,是指自治区专项资金通过因素法计算安排的以“以奖代投”方式给予各盟市的补助资金。各盟市要把该项资金与盟市本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统筹用于本地区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及其项目实施管理。
自治区以奖代投专项资金,主要考虑当地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治理经费投入和工作绩效等因素,并结合当年项目资金检查情况进行分配。执行中如需调整的,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可根据变化情况另行调整。
1.当地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1-2015)》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各盟市(自治区有关直属企业)“规划期内”历史遗留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应治理面积在全区所占比重。
2.当地治理经费投入。主要指各盟市上年度本级和所辖旗县级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总额占当地“两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额的比重。
3.当地工作绩效。主要指各盟市当年度本级和所辖旗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已完成的治理面积、实际经费投入占各盟市本级和所辖旗县级矿山地质环境应治理总面积、应完成资金总额的比重。
4、其他因素。如遇国家及相关政策调整,一并考虑相关因素。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要把用自治区以奖代投补助资金和各地专项资金捆绑安排的治理项目,及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三、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及其项目实施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盟市、旗县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按项目支出预算、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审核拨付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项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预算的90%,其余10%待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二)项目施工严格实行法人制、合同制、招投标制和监理制,要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选择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社会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招投标过程要符合国家项目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
(三)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务于30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进行评审,并据此予以批复。同时要将批复文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以便在项目验收时备用。
(四)对治理项目因正常、竣工验收后或其它原因而形成的结余资金,由盟市财政局会同盟市国土资源局报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本着专款专用原则,由同级财政可继续用于当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自治区不再收回,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四、强化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考核及监督管理
(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分别负责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统一规划、预算分配和监督管理指导。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根据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财政厅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具体负责自治区地质环境项目技术及日常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对项目实施全过程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责任。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自治区、盟市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各类项目的前期调查、勘查工作,规范开展项目论证、申报、实施、检查与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资金有效使用。用自治区以奖代投专项资金和当地资金安排的治理项目,经盟市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或设计)要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自治区对此类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成果核查及绩效考核管理。
(二)各盟市要建立专项资金和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对项目立项审批、实施进度、施工质量、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反馈和绩效评价,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每年3月底以前,盟市财政局会同当地国土资源局务必将本地区上年度本级专项资金及自治区下达的以奖代投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本年度工作计划与《盟(市)、旗(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经费投入及工作实绩基本情况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和表格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便及时计算下达自治区“以奖代投”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或逾期不报者,取消当年以奖代投补助资格。涉及用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使用或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告。
除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外,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内财建﹝2010﹞681号)及其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