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
颁布机构: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机构: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成都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4/03/24 |
颁布日期: |
2014/03/24 |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已于2014年3月10日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预防和减少本市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的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响应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及评估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做好自建房屋的日常检查,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紧急事件、自然灾害发生后房屋应急检查工作。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评估工作。
第五条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有部分进行日常检查;实行自行管理的,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检查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六条 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楼梯等主体结构;
(二)非承重墙体、吊顶、门窗等围护系统。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并建立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检查管理档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每半年汇总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情况,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教育、卫生医疗、体育、文化、交通、商务、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力量,定期检查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第九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等。
第十条 公共建筑定期检查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填写《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报送公共建筑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填写《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应急检查发现房屋出现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情况,确需进一步评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力量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并提出治理措施。
第十三条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屋应急检查结果、评估意见收集、汇总,并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 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
2. 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
3. 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
附件1 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管理单位名称
项目地址 总建筑面积 ㎡ 总幢数/
业主户数 幢 户
水泵 □有 □无 电梯 □有 □无
台(品牌: ) 台(品牌: )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
幢号 部位和设备 运行状况
现状 选择打“√” 现状 选择打“√”
基础 有承载力,小幅度均匀沉降已稳定 承载不足,上部有影响
承重构件 无变形或少量损坏,基本牢固 明显损坏,强度不足
屋面 不渗漏或局部微渗漏,基层基本完好 严重渗漏,基层破损严重
非承重墙体 无变形、倾斜或出现少量风化破损 严重风化、变形、开裂
吊顶 完整无损或少量变形、裂缝 严重破损
共用门窗 完整无损或少量变形 严重变形
楼梯扶手 完整无损,稍有松动 严重脱落损坏
排水管道 管道基本通畅少有损坏 严重锈蚀漏水
消防系统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
水泵 生活水泵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
备用泵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严重损坏,已无法使用
电梯 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 重要部件损坏,已无法使用
共用设施
设施 运行状况
现状 选择打“√” 现状 选择打“√”
围墙 平直完好,稍有风化破损 严重损坏、变形,强度不足
大门 完好无损或少有变形,开关灵活 严重变形锈蚀,开关不灵
安防系统 运行正常
损坏、不清晰
处理
措施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管理单位盖章:
注:1.管理单位每月应填写《成都市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记录表》,每半年汇总房屋共有部分日常检查情况报送房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2.消防、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办理。
附件2 成都市公共建筑定期检查表
单位(章):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
单 位 单位地址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用途
检查范围
建造年代 结构类型
面积(㎡) 层 数
检 查 基 本 情 况
检查内容 基础结构
上部承重
结构
围护系统
其它
使用安全情况 □可正常使用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可修复使用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属于无加固补强意义的危房
处 理 措 施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机构 签章
年 月 日
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成都市房屋应急检查表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房屋使用安全
责任人 地 址
房屋用途 建造年代
结构类型 房屋面积(㎡)
产权性质 层 数
检查内容 基础
主体结构
围护系统
其他
检查结果 □可正常使用 □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可修复使用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无加固补强意义的危房
建议及要求
检查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应急检查部门
签
(签章)
年 月 日
年
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