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4/02/24 |
颁布日期: |
2014/02/24 |
颁布机构: |
拉萨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拉萨市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4/02/24 |
颁布日期: |
2014/02/24 |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拉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拉政办发〔201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应急预案,规范和指导我市辐射事故相关工作,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及时掌握情况、准确分析评价、采取相关行动,最大限度的降低和防范事故风险,结合本市实际,市环保部门制定了《拉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拉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4日
拉萨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提高政府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拉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拉萨市境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在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中引发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因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等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
凡可能因辐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单位,平时要落实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
加强对辐射源的监管、监测,建立突发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
1.4.3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管理,实行分级响应。同级各部门之间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1.4.4平战结合
积极做好预防和应对辐射事故的各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把预防和控制辐射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在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大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2.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是指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上诉有关数量表诉,“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技术支持机构、专家咨询组等组成。
3.1领导机构
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辐射事故时,市政府根据应急处置行动的实际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3.1.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 指 挥:杨 安 文 副市长
副总指挥:何 寿 孙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维 生 市环保局局长
陈 建 民 堆龙德庆县常务副县长
沈 海 明 当雄县副县长
周 承 杰 墨竹工卡县副县长
包 亚 曲水县副县长
泽仁旺姆 尼木县副县长
次旺多杰 达孜县副县长
旦增平措 林周县副县长
尼玛仓决 城关区副区长
成 员: 贺 桂 芹 环保局副局长
李 斌 公安局副局长
潘 睿 卫生局副局长
列 桑 财政局副局长
3.1.2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市政府对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和指挥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督查市(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报告事故和处置情况;承担其他有关工作。
3.1.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相应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组织全市进行辐射事故应急演习;负责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2)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3)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卫生应急;负责受辐射伤害人员的现场救治;负责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健康评估;受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体系的运行经费。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1.4市(县)、区级辐射事故领导机构
市(县)、区级政府参照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结构,成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办事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办),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环保局。
3.2.1市辐射事故应急办组成
应急办主任:贺桂芹 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
成 员:江 宏 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科科长
巴 珠 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负责人
母先华 卫生局疾控科科长
次 央 财政局行政文教科科员
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辐射监督管理科负责。
3.2.2市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负责处理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传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管理本预案;指导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演习,组织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3.2.3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
3.3技术支持机构
市环境监测站为市辐射事故应急技术支持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污染水平监测和采样分析工作,划定受污染区域,做好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负责调查事故概况及所涉及的源项,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和报告收集;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并参考专家意见提出事故处置措施的建议;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故分级和评价)及事故源项可能导致的剂量,预测和评价事故后果。
3.4专家咨询组
市环保局组建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组,并负责专家咨询组的管理。专家咨询组主要负责:负责重要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急响应行动的技术指导,提出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预防预警
4.1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2预警工作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辐射事故预警级别相应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特别重大)、橙色(重大)、黄色(较大)、蓝色(一般)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预警由事故发生地自治区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送与处理
5.1.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发现辐射事故后,必训立即向所在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报告,并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事发地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断事故级别,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并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也可越级上报。属于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1小时内报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2小时内报至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和市政府;属于较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1小时内报至所在地市、县(区)政府和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在2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5.1.2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5.2分级响应
按照辐射事故分级,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和Ⅳ级响应(一般)四级。Ⅰ级、Ⅱ级响应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1)事发地市、县(区)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治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亦可直接向省辐射应急机构报告;
(2)市辐射应急机构接报后,立即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并派出应急队伍赴现场,会同市、县(区)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2.1Ⅲ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区)级政府应立即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治辐射污染蔓延,有效控制事态扩大,及时向市辐射应急机构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2)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应急处置工作;
(3)开通与事发地市、县(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4)提出辐射事故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5)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派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和专家咨询组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7)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8)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的返回时间;
(9)及时向市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最终情况。
5.2.2Ⅳ级响应
(1)事发地市(县)、区政府成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2)事发地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视情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出专家、救援力量和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3)事发地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处置情况,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根据有关规定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
5.3应急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地区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区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5.4安全防护
5.4.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配置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5.4.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条件允许和必要时,尽可能提供防护物品;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确定群众疏散四种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必要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5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的畅通。主要包括:本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内部的联络;与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联络;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
5.6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县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通报情况;
(2)街道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市(县),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6.1信息发布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市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终止应具备下列条件:
辐射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到国家允许的限值之内;
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无续发可能。
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
6.后期处置
6.1后续行动
(1)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丢失放射源或者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给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2)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后期,组织进行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善后处理
事发地各级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3)对事故影响区域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
6.3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3)根据实践经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6.4保险
建立辐射事故社会保险机制。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系统的正常运行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措。
7.2物资装备保障
7.2.1资料和办公设备
(1)资料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该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级和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市内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
(2)办公设备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技术支持单位相应的应急机构配备应急专用办公设备。
7.2.2应急车辆
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应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
7.2.3应急监测设备
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
7.2.4应急人员防护装备
各级应急机构的应急人员须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
7.3通信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建设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间的联络畅通。
7.4技术保障
建立辐射事故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咨询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
7.5宣传、培训与演习
7.5.1宣传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加强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5.2培训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加强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
7.5.3演习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不同类型的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以上针对辐射事故的培训和演习均应有记录和总结报告。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数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