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0/22 |
颁布日期: |
2013/10/22 |
颁布机构: |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湖南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0/22 |
颁布日期: |
2013/10/22 |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军工安全民爆〔2013〕330号)
各有关单位:
《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2013年10月22日
湖南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危险性分析
2.1 危险源分布
2.2 风险分析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职责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警信息监测
4.2 预警信息报告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4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应急响应行动
5.3 应急支援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联络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7.4 经费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处置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以下简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科学规范、平战结合。
2 危险性分析
2.1 危险源分布
截至2013年6月,全省有民爆物品生产企业4家、生产点13个、生产线(含现场混装车生产系统)29条;销售企业19家、子(分)公司94家、库区98座。
2.2 风险分析
全省民爆行业生产销售的民爆物品以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及工业索类火工品为主。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属性,在生产、储存、销售过程中存在重大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爆炸、燃烧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次生、衍生事故。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
省、市州、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设立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国防科工局设立湖南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国防科工局局长任指挥长,省国防科工局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省国防科工局安全民爆处、办公室、发展计划处、科技质量处、财务经济处、人事教育保密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防科工局安全民爆处,由该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省指挥部成立应急专家组,由省内民爆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
3.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2.1 省指挥部职责
负责全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贯彻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全省民爆行业开展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处理应急响应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3.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省指挥部的决策指示,编制管理民爆事故应急预案及配套文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地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和协调发布工作;参与事故应急和现场处置;负责应急专家组日常管理;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3 应急专家组职责
研究分析民爆行业潜在事故因素并提出对策;参与指导民爆行业应急演练等动态管理;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应邀参与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建议和评估报告。
3.2.4 现场工作组职责
省指挥部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工作组,并指定组长和组成人员。现场工作组负责向省指挥部报告现场情况和紧急事项;配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提供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支持;收集汇总报送有关情况;配合事故原因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3.3 地方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贯彻有关事故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建立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开展相应的事故应急工作。
3.4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应急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生产经营现场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确定危险源,并组织制定、修订现场处置方案、专项及综合应急预案;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建立社会救援、救助机制,在事态失控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
各级民爆行业应急组织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分级负责,分别与国家、地方相应机构和部门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 预防与预警
4.1 预警信息监测
市州、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危险源评估、事故类型与风险分析、安全评价、隐患排查等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进行隐患整改。指挥部办公室主要依托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监控和跟踪管理。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须根据安全生产现状、危险源分布、自然灾害等情况,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预测事故风险,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可将风险分析评估情况报送指挥部办公室。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组织生产时必须通过民爆行业生产经营动态监控信息系统等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控与管理,对视频监控盲区以巡视方式实行动态监测,同时应加强节假日期间的监控管理。
4.2 预警信息报告
省指挥部(省国防科工局)设立民爆行业安全事故报警电话(0731-84666001,84666023),接受有关单位、公民等的报警;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向社会公布报警电话。接到有关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报告(通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对方案,向省指挥部报告,由省指挥部决定是否启动本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 事故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鉴于民爆行业生产经营特殊性,发生未达到一般以上事故标准,但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也纳入信息报告与处置范围。
4.3.2 事故报告
(1)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事故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以下简称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县市区、市州、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省国防科工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24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2)一般、较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市区、市州、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省国防科工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省安监局、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事发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当地县市区、市州、省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省国防科工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书面向省安监局、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以及下一步工作。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发展趋势;现场处置和救援情况;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3.3 信息处置
接到一般、较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后,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进行记录,立即逐级上报。
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单位、事发地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及其有关部门、指挥部办公室须严格落实值班值勤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重要信息立即报告。
4.4 信息发布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级别:一般事故启动三级响应;较大事故启动二级响应;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启动应急督导。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应急督导
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发单位报告后,启动应急督导程序。主要包括:进一步了解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应急救援情况等。事发单位所在地民爆行业应急管理机构接到发生造成人员轻伤的燃爆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处理有关事项,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5.2.2 三级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根据情况,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
5.2.3 二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市州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分级做好应对处置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情况,并向省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协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事项。
5.2.4 一级响应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省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5.3 应急支援
省指挥部调派技术专家赶赴现场;协调有关单位提供物资、器材、设备、人力以及技术支援。
5.4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要求,事故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事故应急响应结束,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解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现场应急结束后,事发单位要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提供必要条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人员安置、伤员救治及家属安抚等有关善后工作,协调解决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
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协调事发单位,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被征用或损毁的公私财产,按有关法规返还或补偿;对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伤亡人员按规定及时开展抚恤和理赔;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救援队伍所损耗的物资、器材和装备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6.2 总结评估
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省指挥部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上报评估报告。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与联络保障
省国防科工局应建立健全全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市州、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体系、民爆行业应急通讯录,明确各级应急联络人及应急联络专用电话。现场应急通讯方式由各单位在其事故应急预案中明确。应急通讯录和现场应急通讯方式须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如有变更及时报备。
7.2 应急队伍保障
省指挥部建立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成立一支高效、精干的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内容和作业标准,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工具,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以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配置应急救援所需的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监测仪器等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有效。
7.4 经费保障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应落实应急装备与物资、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年度资金预算,保障必要的应急能力。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省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本预案内容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类型应急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普及提升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
市州、县市区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民爆行业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以提高应急指挥、现场处置、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协同配合能力,预案演练方案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2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照要求履行应急处置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8.3 监督检查
省国防科工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1)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修订与更新
各级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本级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国防科工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国防科工局印发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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