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日期: |
2014/02/27 |
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环保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2014〕9号)
各市卫生局、环保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环保局,省管有关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强化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暂存、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在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中混入医疗废物;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暂存地的建设和管理,严防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杜绝医疗废物(污染的塑料制品)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一旦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及其他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逐级报告。全面实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运输,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和可能造成的环境风险。要建立医疗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严防医疗废物非法流入社会。要按照规范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主动公布监测结果。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要实施全过程、全工况实时联网在线监控。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加强人员培训和卫生安全防护。要定期评估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运行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
二、重点强化基层医疗废物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办医疗机构为重点,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确保各类人员熟悉医疗废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等各项工作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基层、民办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查处并责令整改。进一步完善县、乡、村等偏远地区医疗单位的废物收集系统。
三、加强部门协作
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交流信息,要加强与公安、安监、宣传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逐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打击医疗废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收费政策,要主动与物价、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防止二次污染,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环保厅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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