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4/01/26 |
颁布日期: |
2014/01/26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14/01/26 |
颁布日期: |
2014/01/26 |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4]23号)
市、各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生育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经办机构计发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现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基础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或停保的,经办机构在计算生育津贴待遇时从女职工产前15天开始计算。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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