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4/01/26 颁布日期: 2014/01/26
颁布机构: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贵阳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4/01/26
颁布日期: 2014/01/26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筑人社通[2014]23号) 市、各区(县、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生育参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便于各经办机构计发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待遇,现将生育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以下法定产假期间内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才能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基础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二、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的相关规定,参保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中断缴费或停保的,经办机构在计算生育津贴待遇时从女职工产前15天开始计算。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月2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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