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1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颁布机构: |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深圳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4/03/01 |
颁布日期: |
2014/01/27 |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的通知
(深卫计发〔2014〕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2013年10月29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深圳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27日
深圳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试行)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禁止吸烟标识制作与设置工作,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特制定我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应范围于《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规定的各类禁止吸烟场所和烟草销售场所。
第三条 控烟标识包括禁止吸烟标识、禁止吸烟告示等。禁止吸烟标识是指带有禁止吸烟图标和文字的警告标识;禁止吸烟告示是指警示市民“吸烟危害健康”等警示标识或告知市民进入“全面禁止吸烟区域”的警示公告。
第四条 禁止吸烟标识的格式包括长方形、圆形和正方形等。
(一)竖型长方形:横宽与竖长比例为2:3,适用于大堂(厅)、礼堂(厅)、会议室、办公室、活动室等室内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体,“违者罚款50-500元” 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横宽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二)横型长方形:横宽与竖长比例为1:0.618,大小不限,适用于大堂(厅)、会议室、办公室、活动室、场馆观众席等各类室内禁止吸烟场所,以及走廊、楼梯通道等室外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 体,“违者罚款50-500元”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 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竖长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三)圆形:适用于各类室内外禁止吸烟场所。“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体,“违者罚款50-500元”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圆形直径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四)正方形:适用于室内禁止吸烟场所房门开关上方、电梯内等场所,不设边框线。“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 体,“违者罚款50-500元”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正方形边长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五)∠形:∠角度为45度,单面横宽竖长比例约为0.618:1,适用于各类禁止吸烟场所的办公桌、服务台等器具的台面。“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体,“违者罚款50-500元”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竖长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六)∧形:单面横宽竖长比例约为0.618:1,∧角度为45度,适用于各类禁止吸烟场所的办公桌、服务台等器具的台面。“禁止吸烟”字体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NO SMOKING”字体为黑色Century Schoolbook体,“违者罚款50-500元” 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禁烟符号直径与竖长的比例为0.618:1。
图略
第五条 禁止吸烟告示的种类分为烟草销售场所控烟告示、区域全面禁止吸烟告示、吸烟区指引告示、吸烟区吸烟危害健康告示等。
(一)烟草销售场所控烟告示。
1.张贴样式: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横宽竖长比例为1:0.618 ,“深圳市人民政府忠告市民”字体为黑色汉仪中黑简体,“吸烟危害健康”字体为黑色文鼎霹雳体,“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为黑色Adobe Caslon Pro Bold体,“本商店(门店)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字体为红色黑体。“违者罚款3万元”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
图略
2.台面样式:适应于烟草销售场所的柜台摆放。形状为∧形:单面横宽竖长比例为1:0.618,∧角度为45度。“深圳市人民政府忠告市民”字体为黑色汉仪中黑简体,“吸烟危害健康”字体为黑色文鼎霹雳体,“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 为黑色Adobe Caslon Pro Bold 体,“本商店(门店)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字体为红色黑体。“违者罚款3万元” 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
图略
(二)区域全面禁烟告示。
1.指示牌基本样式有悬挂壁面和立于地面两种。悬挂壁面分为正方形、长方形和圆形等形式指示牌,长方形长宽比例为3:2;立于地面分为斜面平底、锥脚、L型脚等形式指示牌。
图略
2.适应于禁烟区域的出入口、大堂(厅)、礼堂(厅)、会议室等禁烟场所出入口使用。
3.规范文字为“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违者罚款50-500元” 为红色文鼎特粗黑简体体,“深圳市人民政府监督投诉电话12345”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落款为本单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
4.各单位可参照样式或根据实际环境设计制作。
(三)吸烟区指引告示:在禁止吸烟区域张贴的吸烟区指引告示应包含“此处为禁止吸烟区域,吸烟请到××处”为黑色文鼎新艺体简体,“吸烟危害健康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为黑色Adobe Caslon Pro Bold 体。落款为本单位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为黑色文鼎特粗宋简体。吸烟区指引告示可根据实际环境自行设计制作。
(四)吸烟区“吸烟危害健康 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告示:各单位可根据吸烟区情况自行设计制作吸烟危害健康宣传区,张贴“吸烟危害健康”告示。吸烟区“吸烟危害健康”告示可根据实际环境自行设计制作。
第六条 禁止吸烟标识张贴范畴包括《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和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的各类禁烟场所,均应按要求张贴、放置禁止吸烟标识或禁止吸烟告示。
1.全面禁烟场所(包括所有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酒吧、歌舞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以及茶艺馆、按摩、洗浴等休闲服务场所禁烟区域)必须张贴禁烟标识。
2.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必须设置“本××为无烟单位,××区域全面禁止吸烟”或“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的禁止吸烟告示。
第七条 允许设置吸烟区的限制吸烟场所,应在非吸烟区张贴或设置吸烟区指引,在吸烟区张贴或设置明显的允许吸烟标识和吸烟危害健康告示。
第八条 禁止吸烟标识大小、张贴位置与密度要求:
(一) 标识大小:各款禁烟标识长宽比例、角度大小规格要符合各款式的要求,具体印制尺寸不限,可以根据各场所的大小按模板要求放大或缩小。
(二) 张贴位置:办公室、会议室、大堂(厅)、礼堂(厅)、活动室、公共电梯内、公共交通工具、各类展馆、体育馆等各类禁烟场所的显要位置处,墙面、柱面或壁面张贴高度应为离地面约1.7米,但应根据场所大小、高度,达到美观要求为宜。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客两侧或前侧显要位置。
(三) 张贴密度:
1.各禁烟场所应在出入口、显要位置设置禁烟标识,以能及时、有效告知进入禁烟场所成员为原则,张贴密度原则上要求在各处的视野下能够看到禁烟标识。
2.公共电梯内、公共交通工具内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
3.禁止吸烟人行楼梯各层拐角处至少1个禁止吸烟标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场所、图书馆、档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厅及售票厅等禁止吸烟区域以及室外场所门口出入处应放置或张贴“本××区域全面禁止吸烟”禁止吸烟告示。
第十条 烟草销售场所必须在显要位置处张贴或摆放“吸烟危害健康,本商场(门店)不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禁止吸烟告示。
第十一条 吸烟区(室)内必须放置或张贴“吸烟危害健康Smoking is Hazardous to Health”告示。
第十二条 各类禁止吸烟标识或告示张贴应平整、整洁,禁止吸烟告示牌放置美观、得体。应定期对各类禁止吸烟标识或告示进行更新或维护。
第十三条 本规范发布之前已经设置的禁烟标识仍然有效,但应增加违规罚款额度以及投诉电话内容。
第十四条 各类禁止吸烟标识和禁止吸烟告示模板图例可在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szhpfpc.gov.cn)、深圳市健康教育与促进中心网站(www.szhe.com)和深圳市控制吸烟协会网站(www.smokefreesz.org)下载。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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