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邯郸市质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质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2014/02/27 |
颁布日期: |
2014/02/27 |
邯郸市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气瓶充装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02月27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各分局:
根据省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质监办〔2013〕359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气瓶充装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最大限度简化流程、缩短办结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气瓶充装单位按照要求向市局特种设备处递交申请材料,市局特种设备处于5日内对材料的齐全性和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可派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受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申请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可进行试充装、调试生产线及信息化管理系统,达到评审条件后,于受理有效期满前2个月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二、加强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每次气瓶充装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充装单位所在地的县级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派员到现场对鉴定评审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并填写《邯郸市气瓶充装单位现场鉴定评审监督意见书》(见附件),于评审结束后5日内交市局特种设备处。
(二)充装站站长和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充装介质安全管理相关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现场鉴定评审中对站长和技术负责人在进行必要的资格证件审查基础上,要对其是否具有履职能力进行书面考试,书面考试不及格的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将视为不符合许可条件。
(三)加强对气瓶管理和充装质量的检查。气瓶充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气瓶安全管理台账、气瓶档案以及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鉴定评审中对抽查的气瓶,要确保气瓶台账、档案、充装记录、使用登记证和实物气瓶的一致性,气瓶不在充装现场应当能够确认其流向及用户;气瓶瓶体上必须有充装单位标志、钢印标记,充装后的重瓶应当张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按期检验;应当抽查充装前、后的检查和充装记录,记录填写应当清晰、完整、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车用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现场应该使用全市统一的IC卡管理系统。
(四)现场评审发现申请单位资源条件改变或整改资料有资源条件变化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向市局提交相应见证材料,如技术人员变化应提交学历证、职称证、身份证和资格证的照片和劳动合同;技术工人变化应提供资格证、身份证照片和劳动合同;仪器、设备变化应提交设备照片等。
三、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应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将鉴定评审报告以及整改见证等有关资料寄送到市局特种设备处。市局特种设备处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经主管人员、处长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审查、批准手续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加强证后监督监管。各县级局负责本辖区内气瓶充装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河北省气瓶充装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气瓶充装站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气瓶充装单位年度检查记录以及有关检查资料报市局特种设备处,市局特种设备处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气瓶充装单位需要继续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应当在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向市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一般不应当超过1年,延续时间从下一许可周期中扣除。
气瓶充装单位发生更名、产权变更、充装场地变更等情况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局申报,同时提交《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以及有关材料。市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等决定。
六、对于能够依法依规进行充装活动,未发生过安全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按照规定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并且年度监督检查均合格的气瓶充装单位,经市局研究同意后可以直接换发新证,免于现场鉴定评审。
此文由各县级局负责转发至本辖区内各气瓶充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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