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22 颁布日期: 2014/01/22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4/01/22
颁布日期: 2014/01/22
汕头市贯彻《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汕府〔20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可采区禁采区的划定   河道采砂必须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权限以及河道通航、渔业生态保护区等要求,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划定的可采区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等内容。   (一)韩江汕头段的干流河道和榕江汕头段、练江汕头段、濠江的干流河道的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后,经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其它河道的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国土资源、交通、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河道来砂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按有关规定经论证后划定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报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根据划定的河砂可采区,编制年度河砂开采计划。   年度河砂开采计划应当包括采砂具体地点、可采长度和宽度、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规模控制等。   (一)韩江汕头段的干流河道采砂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二)榕江汕头段、练江汕头段的干流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三)濠江干流河道采砂由濠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濠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濠江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四)其它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开采计划,负责许可发证。   三、河道采砂许可   (一)河道采砂许可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河砂开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或者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1.韩江汕头段的干流河道采砂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2.榕江汕头段、练江汕头段、濠江及其它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二)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负责招标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1.韩江汕头段的干流河道采砂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2.榕江汕头段、练江汕头段、濠江及其它河道采砂由河道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订立河砂开采权出让合同,并依法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负责招标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按财政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主要用于河道维护、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计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河砂堆放场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河砂堆放场设置,由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规划、航道、港务、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的河砂堆放场依法进行清理取缔。   五、河砂开采的管理   (一)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负责招标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采砂船的船号、控制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依法开采的河砂的,颁发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负责招标的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及时发给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并不得收取证明相关费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运砂活动的监督管理。河道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的日常采砂、运砂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辖区内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对违法采砂、运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布。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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