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套制度,针对近年来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质条件 (一)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资质单位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除需满足《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中震防发〔2009〕96号)的有关要求外,其专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5人,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丙级资质单位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 2.地震活动性评价、地震构造评价、工程场地地震影响评价专业的人数均不得少于1人;甲级资质单位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3个专业均不得少于1人。 3.60周岁以下人员不得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资质条件规定的注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全部为专职人员。 (四)资质条件规定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应为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土木工程,或者其他理学类或工学类相关专业。 (五)事业单位与企业(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企业,事业单位不控股的,事业单位派出、派任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得超过资质条件规定数量的49%。 (六)本通知所称专职人员是指在与资质单位有资产纽带关系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供职的人员。其中供职关系按下列条件确定: 1.与事业单位有供职关系的人员指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人员和返聘于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退休人员。 2.与企业有供职关系的人员指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企业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人员。 (七)同一自然人拥有多个专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计算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时按其中一个级别的一个专业计算。 二、关于资质动态管理 (八)资质单位机构、注册人员发生变化的,应于30日内如实向资质审批部门申报备案;变化后不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自变化之日起,资质暂予保留6个月,到期不符合资质等级规定的,由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终止。 (九)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后6个月内不予变更注册。 (十)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独资或控股企业可以承继事业单位的资质,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十一)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认定: 1.企业改制后,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2.企业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企业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可以承继合并前各企业中较高的资质等级,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不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3.企业分立后,可由其中一个符合原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承继原资质,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其他企业应当重新提出认定申请。 (十二)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资质单位应当承担完成至少6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三、关于注册人员身份 (十三)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人员不得申请注册。 (十四)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性质资质单位注册。 原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的辞去公职或退(离)休三年内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内的企业性质资质单位注册。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性质资质单位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资质单位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十五)所有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必须经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同意。党政领导干部注册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任命的党委(党组)审批同意。 四、关于申请材料 (十六)申请注册的个人和申请资质认定的单位,除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所列材料。 (十七)申请资质认定的,应提供单位住所及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主要技术设备、专用软件的购置发票或凭证。 (十八)企业申请资质认定的,应提交企业章程。 (十九)申请资质认定或注册,专职技术人员为在职事业编制的,应提交在编证明、工资关系凭证、派任(派出)证明;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险的应提交纳入社保的证明材料,未纳入社会保险的应提交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意见;其他专职技术人员,应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五、其他 (二十)本通知印发前已取得资质的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按照下列规定逐步达到要求,届时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予以降级或终止。 1.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以外的专职技术人员应达到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 2.2014年12月31日前,甲级资质单位专职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乙级资质单位专职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4人,其中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丙级资质单位专职二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不得少于2人。 3.2015年12月31日前,资质单位应达到本通知关于资质条件的要求。 (二十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注册和单位资质认定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地震局 2013年12月24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