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意见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8 颁布日期: 2013/09/18
颁布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长春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9/18
颁布日期: 2013/09/18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的意见 (长府办发〔2013〕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忠实履行主体责任,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根本保证。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保障。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本规范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及安全生产演练、培训、建设、自我监督等六项重点任务,从源头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办法。要成立由单位负责人、专业人员、技术骨干和经验丰富的老工人共同组成的隐患排查领导组织机构,各个分厂、车间、班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把隐患排查责任逐一落实到位。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专家参与。对隐患排查不到位、不彻底的,要采取倒查措施,追究相应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日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把安全生产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禁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严禁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   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五必须”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即排查过程必须有记录、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有登记、隐患内容必须公开挂网、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必须有签字、隐患处理结果必须建帐归档。要按照“对标准、查隐患,填好表、落责任,立台帐、保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一企一表一台帐”。   5.生产经营单位要重点检查现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及其他重要部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实施全程跟踪监控。要加强一般生产设备安全管理及从业人员安全操作等方面隐患的排查,确保万无一失。   6.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要逐一清除,确保整改到位。要严格落实日常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情况。   7.生产经营单位未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或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到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自身未查出被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查出安全隐患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   8.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由单位负责人、行业专家、职工代表共同组成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监督组织,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审。   9.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项目、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验收“七落实”的要求,在隐患整改监督组织领导下,进行整改,并组织验收。对每一项隐患,都要落实领导责任、岗位责任、整改责任和监督责任。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隐患,要制定安全防范预案;对重大而且本单位整改不了的隐患,要聘请专家,制定科学可行的监控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整改结束后,要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   10.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报告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情况。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备案,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11.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未进行整改,隐患整改未落实责任和措施、整改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未进行安全评估就恢复生产等,要立即组织整改。整改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安全生产演练责任   12.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落实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责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   13.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及时组织应急演练。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演练活动要做到有方案、有讲评、有记录。   14.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逃生自救、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生产综合演练预案和专项演练预案,以及各类安全操作方案、安全防范方案。   15.生产经营单位要把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作为提升自身安全管理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要对逃生自救、应急处置知识做到应知应会。   16.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等,要立即整改;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未按照预案要求组织施救,致使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剧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安全生产培训责任   17.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和具体的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全员培训。做到培训时间、地点、对象、内容、课时、教员、考核“七落实”。   18.生产经营单位的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都必须进行安全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和重大危险源、重要监控部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上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19.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必须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掌握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操作规程、必须掌握安全防范和逃生自救的措施和方法。对安全生产知识的掌握率和考试合格率,管理人员必须达到“两个100%”;职工必须达到“两个95%”。   20.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未保证安全培训资金,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未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安全生产建设责任   21.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组织,配齐配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岗位管理职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及重点部位要指派专人负责,严格监控。对外出执行生产任务的人员和班组,要实施全程监控。   22.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企一表一台帐”制度、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日常维护检查巡查制度及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配套制度。   23.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及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和达标工作,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   2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的规范购置和配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应急处置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安装固定、生产运行要达到科学化、标准化、安全化,安全监控和防火、防雷、防爆、防静电等设施设备要配套化。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对应该淘汰的要坚决淘汰,对需要改造的及时改造。   25.生产经营单位要对重点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对应急处置设施设备配备专人进行管理,做到会使用、会保养。   2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未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按服役期限更新改造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六)生产经营单位自我监督责任   27.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自我监督机制,设立自我监督机构,配备监督人员,明确监督措施和责任。要把监督机制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控制网络之中,实行全过程监督。   28.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履行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整改、自我验收等自我监督措施,建立自我监督整改的记录档案。设立安全生产整改和奖励资金,激励员工发挥主人翁意识,全员查改隐患。   29.生产经营单位要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奖惩办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的要给予奖励;对不落实的,要内部追究责任,并自行停产整顿,验收合格后再复工;对无证上岗的要立即停止其工作,待其培训合格后再允许上岗。   30.生产经营单位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出资人、监事会的民主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职工举报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31.生产经营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在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别是高危行业必须资质证照齐全。严禁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32.生产经营单位未认真履行自我监督职责督促安全生产,未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并逐一核实研究解决,未有效制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等,导致安全生产工作不落实,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二、强化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监督责任   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   (七)行业管理部门监督责任   33.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在联合执法中的协调配合责任,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模式,做好与各级政府网格化管理的对接工作。   34.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组织专家力量,配合执法人员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中登记的隐患,进行不低于10%的抽检复查。   35.各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建立备案抽查制度。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小微企业进行备案,按照不低于10%的目标进行抽查检查。   36.各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业监管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主体责任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或移交有权处理的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处罚情况要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报送。   37.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上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未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未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隐患整改不合格或未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38.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重大安全隐患档案。按照隐患排查报告制度,每月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本级政府和安委会备案。   39.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未发现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实施挂牌督办,未建立监督联系制度,未指派专人跟踪联系隐患整改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领导及其工作人员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八)属地政府监督责任   40.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业一律实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督管理。   41.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监督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汇报,及时进行讲评,并对下一步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2.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深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调研,要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和专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督查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43.各级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支持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对安全生产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44.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奖励评比制度,对各部门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综合评比,对工作突出的部门给予奖励;反之,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45.各级政府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七落实”。   46.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查明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47.各级政府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研究制定生产经营单位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隐患排查治理考评奖惩办法,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属地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参照上述意见,推动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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