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关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01 颁布日期: 2013/09/23
颁布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青岛市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1/01
颁布日期: 2013/09/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25号 2013年9月23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关于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资金补助意见 (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为鼓励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资金补助意见。   一、补助范围与条件   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一)属于国 Ⅰ 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   (二)本意见实施前,在本市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含青岛高新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称各有关区)登记上牌;   (三)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四)车辆提前报废的,必须距离国家强制报废年限1年以上,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   各有关区财政供养单位及本办法实施后变更至各有关区的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二、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各有关区符合条件的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根据淘汰的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给予差别化补助。   (二)鼓励淘汰,促进更新。鼓励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就地提前淘汰,鼓励更新符合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三)分步限行,禁止转入。各有关区将分阶段实施黄标车限行;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凡新购或外地转入的机动车需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   三、补助标准及期限   按照车型及使用年限,分时段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一)2013年1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提前淘汰的,按照附件1标准给予补助。   (二)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按照附件2标准给予补助。   四、办理程序   (一)机动车提前报废的,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称车主)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将机动车交售给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注销车辆,并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指定的办理点申请领取补助资金:   1.《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   (四)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经车主在《市区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后,由各有关区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助资金支付手续。   (五)本次淘汰补助资金从市容环境整治行动专项资金结余中安排,各有关区进行等额配套。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各有关区财政局,各有关区财政局连同配套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车主。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区环保、财政、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联合办理窗口,负责对本辖区内报废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的审验,并确定补助额度和资金发放;建立网络审批系统,实现回收企业与环保、商务、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环保部门作为淘汰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的牵头单位,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审核是否属于提前淘汰的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申报的机动车;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助范围及标准;负责补助资金的筹集、分配、落实、发放和监管,填报汽车补助资金发放统计表;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联合办理窗口正常运行。   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青岛市汽车更新办公室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领取和发放;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回收、拆解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黄岛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参照意见制定本辖区国 Ⅰ 排放标准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助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本意见实施后,若国家出台汽车报废更新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补助。   (四)本意见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2013年11月1日-2014年6月30日)(略)   2.青岛市各有关区提前淘汰国Ⅰ排放标准黄标车补助标准(2014年7月1日-12月31日)(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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