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颁布日期: | 2013/05/24 | 
            
          
         
        
          
            
              
                | 颁布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6/01 | 
              
              	| 颁布日期: | 2013/05/24 |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建建﹝2013﹞251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
  2013年5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指导意见
  一、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保护环境的绿色施工技术经济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最大程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规范绿色施工管理,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建设工程。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施工人员生活区。
  施工现场绿色施工管理除应执行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绿色施工应积极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必须按本指导意见实施,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绿色施工管理可参照实施。
  四、建设单位主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的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文件时,应明确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要求,并提供包括场地、环境、工期、资金等方面的保障。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绿色施工管理工作。
  (四)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的监督、检查。
  五、施工单位主要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对所承包工程的绿色施工负责,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制定绿色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工作。
  (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
  (三)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等突发事件的处理措施。按照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统筹规划,合理组织一体化施工。
  (四)施工单位应在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设置明显的节水、节能、节约材料等警示标识,并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五)施工单位应定期对现场绿色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组织绿色施工教育培训,增强施工人员绿色施工意识。
  六、监理单位主要责任
  (一)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绿色施工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做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七、土地节约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应优化土地利用,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禁止使用粘土砖。
  八、节能措施
  (一)施工现场应制定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率,对能源消耗量大的工艺必须制定专项降耗措施。
  (二)临时设施的设计、布置和使用,应采取有效的节能降耗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临时设施宜选用由高效保温隔热材料制成的复合墙体和屋面,以及密封保温隔热性能好的门窗。
  2.照明器具宜选用节能器具。
  3.优先使用国家、行业推荐的节能、高效、环保的施工设备和机具。
  (三)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机械设备应建立按时保养、保修、检验制度,完善设备档案,确保机械设备保持低耗、高效的状态。
  2.选择功率与负荷相匹配的施工机械设备,避免大功率施工机械设备低负荷长时间运行。机电安装宜采用节电型机械设备。
  3.合理安排工序,提高各种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满载率,减低各种机械设备的单位能耗。
  九、节水措施
  (一)建设工程施工应采取地下水资源保护措施,新开工的工程限制进行施工降水。因特殊原因需要降水的工程,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二)施工现场喷洒路面、绿化灌溉不宜使用市政自来水。现场搅拌用水、养护用水应采取有效的节水措施,严禁无措施浇水养护混凝土。
  (三)施工现场供水管网应根据用水量设计布置,管径合理、管路简捷、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和用水器具的漏损。
  (四)现场机具、设备、车辆冲洗用水必须设立循环用水装置,对废水进行回收后循环利用。
  (五)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用水采用节水系统和节水器具,提高节水器具配置比率。
  十、节材措施
  (一)优化施工方案,选用绿色材料,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促进材料的合理使用,降低材料损耗率。
  (二)根据施工进度、材料周转时间、库存情况等制定采购计划,合理确定采购数量,减少积压或浪费。
  (三)现场周转材料应选用耐用、维修拆除方便的产品,模板应以节约自然资源为原则,推广使用定型钢模、钢框竹模、竹胶板等。
  (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应采用周转式活动房。现场围挡应最大限度利用已有围墙,或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围挡封闭。
  十一、环境保护
  (一)扬尘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应根据用途进行硬化处理,现场大门口应设置冲洗车辆设施。确保运输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污染场外道路。
  2.施工现场材料存放区、加工区及大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易飞扬、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密闭存放。
  3.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采取有效降尘措施,进行机械剔凿作业时,作业面局部应遮挡、掩盖或采用水淋等降尘措施,遇有4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4.施工现场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二)噪音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音测量方法》(GB/T12524-90)和《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GB/T12523-90)的要求制定降噪措施,并对施工现场场界噪音进行检测和记录,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2.使用低噪音、低震动的机具,采取隔音与隔振措施,避免或减少施工噪音和振动。
  (三)光污染控制
  1.夜间室外照明灯应合理调整灯光照射方向,在保证现场施工作业面有足够光照的条件下,减少对周围居民生活的干扰。
  2.现场进行电弧焊作业时应采取遮挡措施,避免电弧光外泄。
  (四)水土污染控制
  1.施工现场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应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应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2.施工现场设置的临时厕所化粪池应做抗渗处理,食堂、淋浴间的下水管线应设置过滤网,并应与市政污水管网连接,保证排水畅通。
  十二、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与施工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书;严禁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三、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6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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