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加强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05 |
颁布日期: |
2013/11/05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11/05 |
颁布日期: |
2013/11/05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13〕1683号)
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在建工地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落实扬尘控制措施,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和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要认真督促在建工地落实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现场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施工单位必须与具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并认真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的规定(“一不准进”是指无《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不准进入工地现场运输建筑废弃物,“三不准出”是指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
三、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排放管理人员(建筑废弃物监督员),监督管理建筑废弃物的装载、运输车辆出入工地等。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工地建筑废弃物监督员违反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到位或不履责的,严格按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与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筑废弃物合同的,严格按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违反上述两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在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记录不良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行业管理措施。
五、对于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定违反建筑废弃物运输管理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责任单位在综合诚信评价体系中记录不良行为,并采取有效的行业管理措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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