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市区范围内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通告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8/06 颁布日期: 2013/08/06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8/06
颁布日期: 2013/08/06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范围内常年运行燃煤设施限期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市政府决定依法对市区范围内常年运行燃煤设施(燃煤发电厂除外)限期实施燃气等清洁能源改造(清洁能源系指天然气、液化石油天然气或煤层气,电、太阳能、空气、水源热泵、移动式蓄热装置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所有饮食服务企业(包括酒店、饭店、招待所、洗浴、食品加工等)、商品交易市场、学校、医院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限2013年9月底前自行拆除,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二、环城高速以内、机场、晋祠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企业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限2013年10月底前自行拆除,完成清洁能源改造。   三、市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服务性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燃煤大灶、燃煤茶炉(含型煤和焦炭等)及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行拆除。   四、城中村澡堂等洗浴用常年运行的燃煤锅炉由各区政府组织拆除。限10月底前完成。   五、各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辖区范围内常年运行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负总责。对逾期未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燃煤设施,应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太原市各燃气公司、供电公司应做好常年运行锅炉用户用气、用电服务工作,保障用户用气、用电需求。   附件:常年运行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名单(略)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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