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0/09 颁布日期: 2013/10/09
颁布机构: 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浙江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10/09
颁布日期: 2013/10/09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的通知 (浙水办保〔2013〕1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简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的填报备案工作,现予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供各地使用(见附件)。   《浙江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指南(试行)》(浙水保〔2007〕20号)中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格式)》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9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登记表 (附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布置图)   类  别:         登记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个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提交日期: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变更后,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若超出水土保持登记表填报范围,应报批水土保持方案。 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入园项目取土取石来源或弃土弃渣去向应符合区域水土保持总体方案。 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必要时提前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 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 建设范围内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表土应在施工前剥离。 施工迹地应及时进行土地整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恢复其利用功能。 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   填 报 事 项 建设地点   工程总投资(万元)   其中土建投资(万元)   占地总面积(m2)   计划建设起止日期   总土石方量(m3)   开挖(m3)   填筑(m3)   建设过程中土石方量 取土取石量(m3)   取土取石来源   弃土弃石量(m3)   弃土弃渣去向   采取的主要水土保持措施(打√即可) 工程措施 ①开挖、填筑边坡挡土墙防护;   ②边坡采用砌石护坡;   ③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排水系统;   ④表土剥离,妥善堆放并防护;   ⑤弃渣场设置挡土墙、排水设施并进行土地整治;   ⑥取土场土地整治并复垦、设置排水系统;   ⑦水体周边护岸;   ⑧施工场地进行土地整治;   ⑨绿化区域土地平整。   植物措施 ①边坡植被恢复;   ②裸露土地林草植被恢复;   ③渣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④取土场撒播草籽或种植林木恢复植被;   ⑤施工场地恢复林草植被。   临时措施 ①建设范围周边设施工围墙;   ②施工过程开挖临时排水沟,设置沉沙池,水流经沉沙池后排入天然沟道或市政管网;   ③建设区域出口设置洗车平台,减少对周边道路影响;   ④临时堆料(土)边坡控制稳定并坡脚拦挡。   管理措施 ①多余土石方其他项目综合利用;   ②建设范围调整竖向设计,减少挖填土石方量;   ③土石方运输采用封闭方式,及时清理沿途撒落土石;   ④避开雨季施工,减少水土流失;   ⑤采用商品混凝土减少施工场地占地;   ⑥保留植被较好区域林草植被,减少扰动土地面积。   其他需说明事项: 核定事项 选址是否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是否涉及占用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 核定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意见 经办人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   登记日期(盖章) 年  月  日 日常监督检查记录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本表适用于:①已完成“五通一平”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的入园项目(统称入园项目);②占地总面积在1万m2以下并且开挖和填筑土石方总量在1万m3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   2、本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自行填报。   3、凡此表表达不清的事项,可用附件表述。   4、“对告知事项的承诺意见”一栏,若无异议,填写“按上述要求执行”。   5、类别和登记编号及核定事项的核定意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6、建设地点至少写明乡、村(入园项目写明地块)。   7、占地总面积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8、本表一式3份,统一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1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2份反馈建设单位(或个人)作为实施依据。   9、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填报本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登记意见栏中明示并反馈给建设单位(或个人)。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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