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加强自来水厂制水过程回用水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颁布日期: |
2013/10/31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水务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10/31 |
颁布日期: |
2013/10/31 |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自来水厂制水过程回用水管理的通知
(沪水务〔2013〕1015号)
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各区(县)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自来水厂制水过程会产生沉淀池排泥水、滤池反冲洗水、炭滤池反冲洗水、污泥浓缩上清液、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等水体。经调查,水厂沉淀池排泥水一般不回用,滤池反冲洗水和炭滤池反冲洗水大部分回用,污泥浓缩上清液、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不回用。由于净水工艺不同,制水过程回用量也有很大差别,平流式沉淀池、普通滤池或V型滤池厂用水一般在3~5%,澄清池或高密度澄清池、普通滤池或V型滤池厂用水一般在1~2%。
为了规范本市水厂制水过程中回用水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确保供水水质安全,按照《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2009)的有关要求,特作出以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原水中30~40%大分子量有机物、大部分重金属和微生物在沉淀过程中去除,因此,沉淀池排泥水、澄清池排泥水严禁回用。
二、滤池反冲洗水、炭滤池反冲洗水可以回用,但要加强检测,如果微生物指标、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耗氧量、氨氮指标大于进水原水,或部分指标超出地表水Ш类标准则禁止回用。
三、水厂污泥沉淀过程加注有机絮凝剂、阴阳离子聚合物的上清液严禁回用。
四、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严禁回用。
请市城投总公司和各区(县)水务局分别加强对市属和郊区(县)自来水厂制水过程回用水的监督管理,各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规范处理或利用水厂回用水,确保安全生产和安全供水。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201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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