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府办发〔2013〕6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制订的《黄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4日 黄浦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2 年修订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职能部门 2.3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2.4现场指挥部 3应急准备 3.1资金准备 3.2物资准备 3.3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4人力资源准备 3.5社会动员准备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2灾情管理 4.3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4灾情核定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I级响应 6.2II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其他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管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黄浦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发生在本区的台风、暴雨、洪涝、浓雾、大风、雷电、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街道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种类突发事件,经区政府批准,也可根据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助。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确保安全;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工协作,协同应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应急办负责。 2.2 职能部门 区民政局是主管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职能部门,作为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的责任单位,民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和各街道分管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科、市民求助中心相关人员等组成。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民政局减灾领导小组的直接指导下,负责救灾紧急援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协调本区有关灾时宣传动员、转移安置、接受捐赠或组织募集、恢复重建以及遗体处理等应急救助。 (2)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区应急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区综合减灾规划。 (3)收集、掌握有关自然灾害的信息,部署灾害救助的各项应急准备与实施。 (4)会同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核查、统计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开展应急救助的综合情况,并及时向市民政局和区政府报告。 (5)与市民政局协调,争取国家应急救灾物资的资金支持。 (6)根据受灾情况和应急救助实际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救灾捐赠活动。 (7)指导街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搞好灾民的安置与安抚,搞好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和管理,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 (8)承办区政府和市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助事项。 2.3 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 本区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区政府视情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开设位置根据应急救助需要确定。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领导确定。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区长、武装部、区民政局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并可根据自然灾害的种类、等级和应急救助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工作任务完成,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解散,转入常态管理。 2.4 现场指挥部 各街道根据区应急救助指挥部指令和实际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按照属地和分级管理原则,确定本地区应急救助保障措施。对本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在组织应急处置的同时,开展应急救助,及时组织力量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群众生活。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1.1按照救灾救济“工作分级负责、资金分级负担”原则,区民政局协调区财政局负责救灾救济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3.2 物资准备 区商务委根据不同应急等级准备相应的生活物资。 3.3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街道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操场、公园、体育场(馆)、大型停车场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相配套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和统一的标志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3.4 人力资源准备 3.4.1加强区、街道等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使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相关人员熟悉相应的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应急能力。 3.4.2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区应急救助志愿者队伍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在灾害发生时积极展开自救互助,减少灾害伤亡。 3.4.3推行灾害信息员职业资格制度。由区民政局统一组织实施灾害信息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培训工作,建立区、街道等各级政府灾害信息员队伍,形成覆盖城乡、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的灾害信息员职业队伍体系。 3.5 社会动员准备 3.5.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受、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环节工作。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 3.5.2在已有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点及其接收网络。 3.5.3加大社会面宣传力度。依托“社区减灾平安行”、“5?12防灾减灾日”等现有纪念日活动,采取多种手段,广泛展开防灾减灾知识的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教育局应当将学校防灾减灾救灾内容列入教育计划,成为小学、中学和成人教育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之一。通过国家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3.5.4增强社区综合减灾能力。通过组织专家,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调查与评估,逐步形成基层、街道和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地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1.1 区民政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测,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4.2 灾情管理 4.2.1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以街道为统计单位,区民政局为上报单位。 4.2.2自然灾害发生后,街道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区民政局。 4.2.3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竭、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等。 4.2.4灾情信息报告载体主要为自然灾害快报。根据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快报表》、《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损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街道向区民政局报备。同时,应当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以及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 4.3 灾情报告程序及要求 4.3.1灾情初报。发生自然灾害,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街道,街道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街道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向区民政局报告数据。区民政局在接到报表后,应当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灾情相关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对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街道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同时上报区民政局和区政府。 4.3.2灾情续报。在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和街道两级民政局均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社区应当在每日8时之前将最新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每日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对特别重大、重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4.3.3灾情核报。灾情稳定后,社区应当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街道,街道在1日内汇总上报到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接到街道报表后,应当在2日内核定灾情、汇总灾情数据,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 4.4 灾情核定 4.4.1区民政局组织救灾小组,通过全面核定、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方式,核实灾情。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根据有关预警信息监测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民政局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区(县)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实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熟悉救灾业务,并能够及时上报初步灾情。同时,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3)向有关街道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民政局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灾害救助以地方政府为主进行组织。灾害发生后,街道、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启动相应层级的应急救助响应,搞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落实抗灾救灾工作,组织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按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分为三级:I级、II级和Ⅲ级。 6.1 I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15人以上(含15人)、2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含30万人)、50万人下。 (3)倒塌房屋2000间以上(含2000间)、5000间以下。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提出本级响应启动建议,由区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分管副区长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施。 (2)区领导或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迅速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统一发布灾情。同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区民政局统一对外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必要时,区民政局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受灾区民政局从灾害发生时起,每4小时与市民政局联系一次,并与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街道救助部门可越级与市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 (5)根据受灾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民政局制定区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同时,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街道或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组织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向区政府报告并经批准,宣布终止I级响应。 6.2 II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8人以上(含8人)、15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含10万人)、30万人下。 (3)倒塌房屋500间以上(含500间)、2000间以下。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视情启动II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6.2.3响应措施 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民政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街道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要及时掌握灾情;受灾街道从灾害发生时起,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社区救助部门可越级与区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区民政局接到灾情动态信息后,迅速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应急处置与救助机构,同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4)根据受灾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制定区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区卫生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区评估、结合受灾区政府的报告,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检查灾后重建情况。同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决定终止II级响应,报告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一)本区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含3人)、8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含5万人)、10万人下。 (3)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500间以下。 (二)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区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局领导报告,视情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区政府报告。 6.3.3响应措施 由区民政局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民政局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进行会商,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区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应急救助工作。 (3)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受灾街道从灾害发生时起,每日9时前上报灾情动态信息。必要时,社区救助部门可越级与区民政局联系,直至灾情稳定。区民政局接到灾情动态信息后,迅速编发《重要灾情》,报送应急处置与救助机构,同时编发《救灾要情专报》,上报民政部和区政府。 (4)根据受灾街道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制定区救济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区政府审定,并商区财政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区卫生局指导受灾街道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民政局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区政府和市民政局。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统一、准确、及时”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应当评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区各级民政部门应当迅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救助款物计划安排。区民政局指导受灾地点街道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区、街道制定阶段性灾民生活保障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必要时,可申请应急资金。同时,视灾情严重程度及灾情发展,及时向上级汇报灾情,申请救灾资金及物资。 7.1.3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受灾地点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民政局就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 其他 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疫情监测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等部门搞好救灾资金的安排和信贷;教育、卫生、水务、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设施的修复。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监管协调机制。街道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 8.2.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工作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按照政府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8.2.2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或者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预案演练 区民政局应当根据本预案,制订年度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区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 8.3.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街道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3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实施后由区民政局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与修订,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8.3.4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