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2013修改)

颁布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22 颁布日期: 2013/07/22
颁布机构: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22
颁布日期: 2013/07/22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3〕31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   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   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 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章 试点条件   第五条 试点县(市)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已完成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土地管理信息化程度较高,能够实现在线报备;在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完成工矿废弃地补充调查,且工矿废弃地潜力和复垦耕地潜力较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政府重视、群众支持,开展试点的积极性较高。   第六条 纳入试点范围的复垦地块应是历史遗留且难以确定复垦义务人的工矿废弃地,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复垦地块在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因道路改线、水利设施弃用、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   (二)复垦地块无法追溯确定土地复垦义务人,或土地复垦义务人确定为当地政府。   (三)复垦地块应当有合法权属来源。对历史遗留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区分不同时期处理到位后,方可纳入试点范围。其中,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且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试点范围;1987年1月至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依据《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1999年1月至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前形成的工矿废弃地,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颁布实施后形成的工矿废弃地,一律不得纳入试点范围。临时建设用地不得纳入试点范围。 第三章 试点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拟开展试点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目标任务,确定复垦、建新项目区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审查。以市级为单位开展试点的,可直接编制市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   第八条 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最新成果,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复垦地块进行适宜性评价,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合理安排建新地块的规模与布局,并做好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专项规划应当附具以下材料:土地权利人、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关于土地已废弃不用的证明材料;复垦义务人追溯情况说明;废弃地块无权属纠纷的证明材料;建设用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资料,无合法权源的,附具建设用地形成时间的证明材料及违法用地处罚资料。   第九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对县级试点方案和专项规划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拟申报试点的县(市)名单,制定市级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   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材料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列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请示;市级试点工作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文本以及复垦潜力分布图、规划图等相关图件。   第十条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县试点工作方案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确定申报试点市、县(市)名单,组织制定全省试点工作方案,与专项规划一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一条 试点工作方案及专项规划经国土资源部审查同意后,专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省国土资源厅依据国土资源部确定的试点市、县(市)名单和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分解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   第十二条 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储备制度。对未列入国土资源部试点的设区市,可选择1-2个符合试点条件的县(市)作为申报下一批国土资源部试点的储备单位,按照先复垦后调整利用的原则,提前开展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复垦项目设计等基础性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章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方案,明确项目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以及每个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时限,在当年3月底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四条 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在下达的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内,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方案和土地调查成果,确定复垦地块,按照切实可行、复耕优先、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的原则,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 工矿废弃地复垦整治为旅游或休闲娱乐用地的,不得纳入试点复垦地块。对受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以及具有潜在土地污染风险的地块,经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经济分析,通过实施修复工程无法达到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得纳入试点复垦地块。   第十六条 复垦地块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复垦潜力区,并符合专项规划的安排。   第十七条 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项目申报材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   申请复垦项目立项时,除按照《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提供立项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权利人、当地政府或安监部门出具的关于复垦地块已废弃不用的证明材料;   (二)复垦地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等土地权属资料,无合法权源的,附具建设用地形成时间证明及违法用地处罚资料;   (三)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复垦地块复垦义务人追溯情况说明;   (四)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复垦地块无权属纠纷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认真组织实施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加强复垦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复垦耕地质量。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复垦后,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项目初验。通过初验的,按《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核定复垦总面积、农用地面积、耕地面积和耕地质量。经验收合格的,下达项目通过验收通知书,并报省厅备案;未通过验收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应做好复垦地块土地权属管理,复垦后的土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优先使用,也可以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承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承包人使用,可以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经营者,鼓励规模化经营的种植大户参与竞标。不得改变农业用途,确保有效利用。认真做好复垦地块复垦前后土地登记工作,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互换的,应本着互利互惠、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协商办理,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试点。   第二十一条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备案与监管系统”将项目立项信息向部备案;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将项目施工进度和验收结果通过系统向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区审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验收核定备案的复垦总面积、农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下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挂钩指标(简称挂钩指标)。挂钩指标由挂钩总指标和占用耕地、其他农用地指标组成。   第二十三条 挂钩指标重点用于试点县(市)城镇工矿、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四条 试点县(市)政府在下达的挂钩指标内,将验收合格的复垦地块与建新地块对应组成项目区,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依法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整体审批。项目区整体审批后建新地块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规定,一并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区实施方案要确保复垦面积大于建新面积,复垦农用地和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面积。项目区建新地块应当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   第二十六条 项目区整体审批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试点县(市)政府项目区整体审批申请书;   (二)复垦利用挂钩指标通知书;   (三)复垦地块验收结果通知书;   (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项目区实施方案;   (五)复垦地块和建新地块土地勘测定界图、报告、土地证书及1∶10000土地利用变更图,涉及违法用地的,附具相关处罚资料;   (六)标明复垦地块和建新地块位置、用地范围、分地类面积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县级规划图;   (七)建新地块听证材料。   (八)涉及土地征收的,附具《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规定的土地征收所需报批材料。   第二十七条 试点县(市)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标准及时办理建新地块供地手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试点县(市)全部项目区建新地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下达划拨决定书后,为试点任务完成,经试点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   验收内容包括复垦地块利用类型、规模和效益情况;建新地块建设规模是否与批准的规模、布局一致;建新地块供应是否符合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安置补偿落实情况;试点信息化建设、上图入库、各阶段成果在线报备情况;试点资料包括专项规划与审批资料,复垦地块立项、实施与验收资料,项目区整体审批、征收、供应资料,勘测定界资料,土地权属调整登记资料等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及时归档等。   验收合格的,由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在线报部备案,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将变化图斑纳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履行验收程序。情节严重的停止开展试点,适当核减该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其中建新供地、用地超出批准项目区建新范围的,按违法供地、用地交由设区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备案与监管系统”对试点进行监管。试点县(市)要及时将试点审批、专项规划审批、复垦项目立项、复垦项目实施进展、复垦项目验收情况、项目区整体审批、土地征收、土地供应、试点验收等情况在线报部备案并上图入库,确保试点在可控范围内开展。   第三十条 试点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区管理台帐,对复垦和建新利用情况进行专项统计。   第三十一条 试点从复垦规模下达到完成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省国土资源厅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监管,每年要对试点市、县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部备案,并作为安排下一批试点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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