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31 |
颁布日期: |
2013/07/31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31 |
颁布日期: |
2013/07/31 |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的通知
(穗建技[2013]1226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和《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已经市政府第 14 届 7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强调,建筑废弃物在工程建设领域循环利用,是我市开发“城市矿产”的重大举措,也是节能减排的必由之路。各级各部门要围绕新型城市化发展的部署,以建设“低碳生态城市”为目标,探索并逐步建立全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扶持政策。现将该两份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7月31日
附件:1、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
2、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
附件1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方案
为积极探索我市建筑废弃物在工程建设领域循环利用的有效途径,促进广州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建筑废弃物等“城市矿产”的开发利用,根据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为指导,紧密围绕广州推进新型城市化发展提出的“低碳生态城市”、“美丽广州”的建设目标,以建筑废弃物排放源头减量化、运输规范化、处置资源化、利用规模化和排放无害化为主线,结合“三旧”改造,稳步推进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并逐步建立我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运行机制、管理模式和扶持政策。
(二)工作目标
1.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分类处理和分级循环利用的技术体系,加快制定并出台从工程建设源头减排、建筑拆除现场分类管理、废弃物运输与消纳管理、废弃物循环利用再生建材财政补贴以及在建设工程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的应用比例,以工程应用带动绿色再生建材产业发展。
2.2013年建设1-2个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试点示范基地,年利用量100-200万吨;力争2016年前建设7-8个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使全市年利用能力达到1500万吨以上,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率达到30%以上,其中拆除废弃物再生利用率达到85%以上。
3.2013年年底前确定1-2家条件较为成熟的废旧沥青的回收利用定点企业,2014年实现全市废旧沥青混合料80%回收利用,之后逐步做到100%回收利用。
2013年底确定1-2家建筑废玻璃回收利用定点企业,到2014年逐步实现我市建筑废玻璃回收利用率达到60%。
二、主要任务与分工
借鉴其他城市的经验,结合我市目前建筑废弃物排放量大、处理利用能力严重不足、相关鼓励优惠政策缺失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一)推进建筑废弃物源头减量
1.制定《广州市建筑工程减排废弃物技术规范》和《广州市绿色施工技术规范》,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节材和循环利用的角度优化规划设计、推广绿色施工管理,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挖填土石方平衡和推行建筑废料回收利用,有效减少建筑废弃物排放总量。2014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建委)
2.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建筑余泥供需交换调剂平台”。对于施工过程产生的无法在工程内部实现土方平衡的外运余泥,及时通过该平台发布供给信息,以方便与其他填土工程交换利用。2014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建委、市交委、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地铁总公司)
(二)规范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分类管理
制定并实施《建筑拆除分类管理技术规范》,从源头上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降低成本。2014年底前选择一个建筑拆除量比较大的新区开展相应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城管委)
(三)确定再生建材循环利用项目的选点布局,推进循环利用项目规划建设。
按照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资源就近利用、总量控制的原则,分别采取移动式生产、固定场地生产和循环经济产业园模式,推动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建设。
1.制定《建筑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特许经营条件》及竞争性配置方案。2013年底前完成3-5家企业特许经营招标,中标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按照住建部相应资质条件执行。(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
2.对可自行提供生产场地的混凝土与制品中标企业和沥青混凝土、废玻璃回收利用定点企业引入固定式生产线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同时,充分利用场地面积较大、条件较好的萝岗区禾丰、花都区狮岭镇长岗村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和白云区人和镇黄榜岭村等地块,通过调整用地性质或灵活采取临时建设用地等方式,引入固定式生产线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力争2013年底前建成1-2个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试点项目。(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相关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供销总社)。
3. 在建筑拆除量较大的区域引入移动式生产线,就地开展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海珠、越秀、荔湾、天河等有“三旧”改造任务的区(县级市)政府要确定责任主体,结合“三旧”改造做好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规划。条件许可时可引入移动式生产线在拆除现场进行资源化利用。(牵头单位:相关区(县级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建委)
4.结合我市“三规合一”工作和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在白云区李坑、萝岗区福山、花都区和增城市仙村镇碧潭村等循环经济产业园内或周边规划安排建设用地,建设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每个项目年利用规模100万吨至200万吨,用地100亩至150亩。近期重点推动白云区李坑和萝岗区福山环境产业园项目规划建设。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所在的白云、花都、萝岗等区和增城市要大力支持、推动产业园内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的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市城管委、白云区、花都区、萝岗区和增城市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
5.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在辖区内分别选址建设1个以上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项目,消化利用辖区内产生的建筑废弃物,使本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年利用能力达到100万吨以上。(责任单位: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政府)
(四)加快办理再生建材循环利用项目报批手续
将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视同市政建设配套工程,纳入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管理,在规划、用地、环评等环节加快办理报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
(五)制定并落实配套扶持和管理政策
1.制定并出台《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产品办法》,2013年底前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明确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率先使用、社会投资项目推广使用等要求,并逐步提高再生建材在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中的使用比例。到2015年市政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力争达到30%,建筑工程使用比例力争达到15%。(牵头单位:市建委,配合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市水务局、市交委、市住保办)
2.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性资金补贴办法》,按照生产企业利用废弃物的数量予以核拨财政补贴资金,2013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将建筑废弃物作为特许经营再生建材生产企业的生产原料进行就近统筹分配和调剂,并将相关运输与消纳管理措施等纳入《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联单管理实施办法》、《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诚信综合评价实施办法》之中。2014年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城管委,配合单位:市交委)
4.落实国家和省、市对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特许经营项目优惠鼓励政策:申报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循环经济专项补贴资金由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财政补贴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核拔;纳入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由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办理;税收优惠政策由市国税局负责落实。(牵头单位:市固废办,配合单位:市城管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税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将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工作纳入市固体废弃物处理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内容。由市固废办牵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督促各区(县级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和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二)开展示范总结和推广。对已建成的再生建材生产示范基地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对不足之处认真分析并吸取教训,为指导后续生产基地的科学、规范建设做好积累。
(三)加强政府监管。各相关部门应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专业运输和定点受纳、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全过程的监控力度,并使监管工作常态化和制度化,防范和查处建筑废弃物乱排乱放行为,保障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利用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增强相关各方参与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自觉性,鼓励和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监督。
附件2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的主要技术路径
一、主要利用方向
根据市城管部门近几年对我市建筑废弃物的排放统计,我市建筑废弃物平均年产生量约为4000万吨左右,总利用量不到100万吨,主要处理方式是作为垃圾予以填埋。建筑废弃物的成份大致可分为建筑余泥、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废沥青、废钢筋、废玻璃、废塑料、废木材等几类。其中建筑余泥占了总量的60%;其次是拆除旧建筑物所产生的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以下简称拆除废弃物),约占了排放总量的25%,年产生量约1000万吨。全市废旧沥青混合料年产生量约50万吨,建筑废玻璃产生量约50万吨。
(一)建筑余泥利用。
建筑余泥主要是基坑、管沟、隧道等工程施工开挖后,无法在本工程区域内实现挖、填土方平衡而外运产生的。建筑余泥一般不需要处理,可直接用于场地回填、堆山造景和绿化用土。
目前由于各类开挖工程与填土工程施工进度信息不对称,不能实时实现工程之间余泥的交换使用,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为此,由政府部门主导搭建一个建筑余泥供需交换调剂平台,是当前减少余泥填埋量的有效途径。
(二)废混凝土块、废砖瓦、废砂浆的利用。
这类拆除废弃物的直接利用价值很低,未经加工处理一般只能用于填埋,而且由于难以降解,给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目前国内外有不少城市对这类主要废弃物已进行了大规模的资源化利用,主要利用途径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大量用于生产各类再生建材及制品,并通过政府引导在适宜的工程项目中优先使用再生建材及制品。
拆除废弃物与加工处理后的再生建材及制品对应关系如下(略)
(三)废旧沥青混合料的再生利用
废旧沥青渣是在旧沥青路面升级改造过程中将旧路拆除过程中的产物,未经利用只能堆置、丢弃,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以及环境压力。沥青的可溶解、沉淀等热力学可逆过程性质决定了废旧沥青混合料是一种可以再生利用的材料资源,国内外利用废旧沥青混合料制作再生沥青混合料已有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因此,可由政府支持、鼓励沥青施工企业进行旧沥青混合料的回收再利用,在公路和市政道路等工程推广使用。
(四)建筑废玻璃利用
建筑废玻璃是指建筑物装修及拆除产生的废旧玻璃门窗、玻璃幕墙等,主要包括平板玻璃和特殊玻璃。目前主要是填埋处理。平板玻璃在拆除时不掺入水泥沙石等杂质可以直接回收利用。而其他特殊废玻璃也可以通过制作玻璃沥青、路床骨料、玻璃微珠、泡沫玻璃、绝缘材料等间接利用。
二、再生建材生产的基本规模与效益
从国内建筑废弃物利用工作起步较早的深圳、西安、昆明等地的经验来看,国内利用主要废弃物生产再生建材及制品的技术和设备已比较成熟,利用率可达95%以上。建设一条年综合利用建筑废弃物100万吨的生产线,占地约150亩,投资约0.5~1.3亿元(不含用地),在政府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到位的前提下,所生产的各类再生建材及制品可实现年产值2-3亿元。
在社会效益方面,每年循环利用100万吨建筑废弃物,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9000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1000吨;减少150亩堆放建筑废料的土地,降低了建筑垃圾对地下水、土壤和空气环境的污染。
三、生产基地选址布局与建设总量
根据我市现有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布局,结合今后5年广州城市建设与旧城改造规划,按照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再生建材生产基地选址可采取固定式处理和移动式处理相结合:
(一)固定生产场地选择
根据深圳等地的经验,再生建材生产基地可以与长期消纳场位于同一场址,以处理利用以前填埋的废弃物为主。在生产基地正常运营几年之后,又可以释放部分消纳场地,在同一场地实现循环受纳和综合利用。
此外,我市有部分混凝土与制品生产企业提出可自行解决生产场地,希望投资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可考虑对这部分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对其生产场地等各方面条件达标的企业授予特许经营资格,作为生产原料的废弃物由城管部门统筹分配和调剂。
(二) 移动式生产场地选择
据了解,目前我市在建的建筑废弃物临时消纳场数量有10个之多。作为解决消纳场容量不足的有效措施,可考虑在场地面积比较大、条件较好的消纳场(或30公里半径范围)安排临时用地,引入移动式再生建材生产线。在该区域废弃物处理利用完成以后,再迁至其他临时消纳场继续生产。
此外,对于建筑拆除量比较大的广州国际金融城等城市开发新区,也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投资主体在拆迁区域内予以安排临时用地,采取移动式生产线现场处理该区域的废弃物,所生产的再生建材也主要用于该区域新建工程。所在地块完成拆迁后,移动式生产线可迁至其他区域重新安装使用。
按照每个再生建材生产基地年处理能力100-200万吨估算,初步确定在2016年之前全市总共建设8-10个左右生产基地;分别设立1-2家废旧沥青混合料和建筑废玻璃回收利用定点企业。
四、投资方准入条件
根据我市目前混凝土与制品生产企业数量众多、部分企业对参与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项目积极性较高的情况,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可分两种情况设定不同的准入条件:
(一)对于可自行解决生产场地、并具有相关产品生产经验的企业,在满足选址合理、处理能力和利用率达标等准入条件的情况下,按企业满足准入条件的程度及项目启动时间先后,两年内通过特许经营择优选择4-5家企业进入该领域,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于政府部门可提供临时用地、需要引入具有一定实力投资经营主体的综合利用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主体。三年内可通过招标选择4-5家企业进入该领域,由中标企业负责项目投资、建设,并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渠道相对比较单一,主要是用于各类沥青道路工程,可在广州市内选择1-2家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沥青路面施工企业作为市政府扶持的废旧沥青混合料回收利用定点企业,逐步做到全市废旧沥青混合料100%回收利用。建筑废玻璃的回收利用情况与废旧沥青类似,也可在广州市内选择1-2家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定点回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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