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01 |
颁布日期: |
2013/09/12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0/01 |
颁布日期: |
2013/09/12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通知
(冀建安〔2013〕23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环境治理攻坚行动的意见》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现印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要高度重视扬尘治理工作。治理建筑施工扬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乎改善“两个环境”大局,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措施。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务必站在讲政治、为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严格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治理措施,落实企业责任,并督导企业做好自查。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和曝光扬尘污染企业。按照层级管理原则,设区市抓好对所辖县(市)的指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取得实效。
三、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对扬尘治理责任制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预算,监理企业应当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管,对发生扬尘污染行为及时纠正。
四、加大扬尘治理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宣传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建筑施工扬尘污染行为投诉和举报。
五、保证治理工作质量。《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的贯彻执行,采取分步实施原则: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华北石油管理局、环首都各县(市)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他县(市)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先期执行的市县要加大力度、保证质量,为全省作出表率。我厅将加大抽查暗访力度,发现问题在全省通报批评。
附件:1、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2、环首都各县(市)名单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9月12日
附件1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15条措施
一、施工现场及在建工程必须封闭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
二、工程施工前,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必须混凝土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
四、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闲置场地必须覆盖、固化或绿化,严禁裸露。
五、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禁沿路遗撒。
六、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覆盖,及时清运,严禁随意丢弃。
七、施工现场的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覆盖,严禁露天放置。
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洒水降尘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废弃物。
九、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
十一、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
十三、建设单位必须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用,施工单位必须专款专用,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的各项措施。
十四、对施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停工整顿,记入不良记录,暂停其投标资格,外埠企业清出河北建筑市场。
十五、开展社会监督,实行施工扬尘举报有奖制定,凡是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2
环首都各县(市)名单
廊 坊: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广阳区、安次区、固安县
保 定:涿州市、涞水县
张家口:涿鹿县、怀来县、赤城县
承 德:丰宁满族自治县、滦平县、兴隆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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