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林地内林木采伐管理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3/03/29 颁布日期: 2013/03/29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自然生态保护
生效日期: 2013/03/29
颁布日期: 2013/03/29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林地内林木采伐管理的实施意见 (通政发〔2013〕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十二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采伐管理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10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的   为保证我区森林资源总量稳定和持续增长,处理好城市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处理好采伐需求与限额控制的关系;处理好新旧政策相互衔接的关系,确保到“十二五”末各项绿化指标和任务的完成,保障全区生态安全和生态系统的稳定。依据相关林木采伐管理政策及管理现状,提出以乡镇政府为单位编制本乡镇“十二五”期间年度林木采伐更新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通过计划调控手段,实现林木采伐“有计划、有秩序、有更新”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计划采伐,确保更新,永续利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主要依据   (一)《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二)《北京市林业局关于贯彻〈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京林发(林政)〔2002〕46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本市“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28号)。   (四)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原地区森林资源保护和采伐管理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10号)。   (五)2009年“十一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结果。   四、计划调控范围   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规划林地中的各类成过熟林,主要包括防护林、一般用材林、速生丰产林以及3行以上农田防护林带。   非规划林地内的各类林木采伐,仍按照原政策实施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编制计划依据及程序。   1.编制依据:以2009年“十一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准,确定规划林地、林种和林龄;以《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确定采伐强度。   2.编制程序。   (1)下达指标。区园林绿化局根据年度采伐限额及森林资源管护情况下达年度采伐量指标。   (2)编制计划。各乡镇政府依据下达的年度采伐量指标及相关要求编制计划。   (3)征求意见。各乡镇政府编制完成计划后,征求各村村委会意见,无异议后上报区园林绿化局审查。   (4)批准计划。区园林绿化局进行审查,符合要求予以批准,并反馈给各乡镇政府。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重新上报,直至合格为止。   (5)公示计划。各乡镇政府将已批准的计划发放到各相关村委会进行公示。   (二)林木采伐许可申报。   1.按采伐期实施。北京市采伐期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当年批准的当年完成采伐,不得跨年度采伐。   2.按计划申报。各类林木的更新采伐严格按照计划进行申报,凡未列入计划的林木一律不予受理。每年9月底前上报本采伐期的林木采伐申请,区园林绿化局按相关规定进行林木采伐许可的审批。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各乡镇政府提出调整原因、方案,过程要按照编制计划的程序进行。   (三)加强更新管理。   1.迹地更新造林。各林权单位申报林木采伐时,要提交更新造林方案。由村委会制定并负责完成,村委会完不成的,由乡镇政府代为完成。当年采伐当年更新,不得迟于次年春季完成。   如迹地更新确实有困难,乡镇政府可以在保证林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实施异地造林,异地造林方案经通州国土分局、市规划委通州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上报区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经批准后实施的异地造林地块纳入规划林地管理范围。   2.更新检查验收。区园林绿化局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森林采伐更新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进行审批,不合格的,停止更新采伐林木的审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拒不完成更新的,停止更新采伐林木的审批,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更新造林地块按规定暂不纳入平原造林范围,待上级部门有新的政策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四)加大宣传及检查监督力度。   1.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各乡镇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中产生的问题要从大局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好林权人思想工作,使其知法守法,理解相关政策规定,化解矛盾。   2.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日常检查力度,发现滥伐林木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政策依法处理。   3.各乡镇政府要掌握林地承包经营者基本情况,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即保证森林资源稳定增长,又维护承包经营者合法权益,实现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双赢局面。   (五)发展林业产业、促进可持续经营。   以科技为先导,整合林业资源,按照区域化、产业化、市场化发展思路,最大限度调动农民发展经营林业的积极性,积极发展以林菌、林花、林草、林蔬为主的林下种植;以林禽、林畜、林蜂为主的林下养殖;以森林旅游、林下采摘为主的林下休闲等林业产业,达到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目的,从而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9日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