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8/16 |
颁布日期: |
2013/08/16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水利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8/16 |
颁布日期: |
2013/08/16 |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水保〔2013〕67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根据水利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试行)》,我省嘉兴市各县(市、区)和湖州市南浔区划入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上述区域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区之前,本着可批可不批的一律不批的原则,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二、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方式改革创新。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
三、坚持各类园区整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入园企业取消水保审批的改革举措。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性建设类项目,由园区管委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编制单位,依据相应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水土保持总体方案,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完成“五通一平”区域内的入园企业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由园区管委会统一接收,集中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坚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分类管理:
1、进一步缩小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范围: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2、对不涉及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占地面积在1公顷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项目业主自行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上述二项及第三条规定以外的生产建设项目,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批。
五、坚持简政放权、能放则放。省和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本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委托或下放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坚持审批提速,缩短审批时间。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即为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应在6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市、县人民政府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间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特别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化审批改革,优化发展环境的改革精神与要求,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改革的各项举措,积极做好审批改革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浙江省水利厅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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