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9 颁布日期: 2013/07/19
颁布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适用领域: 市容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7/19
颁布日期: 2013/07/19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13〕69号 2013年7月19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改革开放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区把生态建设作为最大的基础建设来抓,生态建设与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生态总体恶化趋势趋缓,重点治理区生态明显改善。但与此同时,我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生态体系不完备,与建设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的绿化工作明显滞后。为了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内蒙古,加快推进六大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战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全面加强生态建设、继续实施国家重点工程的同时,着力推进重点区域的绿化美化,加快把内蒙古建成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80%的高速公路、省际大通道、省际出区出口公路实现绿化,70%以上的城镇、60%以上适宜绿化的村屯得到绿化,50%以上的矿区、园区实现绿化达标,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绿化基本完成。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1.5%,重点区域绿化初显成效,人居环境得到基本改善。   到2020年,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县乡公路适宜绿化地段、城镇、适宜绿化的村屯、矿区园区及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全部绿化,全区森林覆盖率达到23%,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基本建成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是重点区域绿化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形成全区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搞绿化的建设格局。   2.坚持统筹兼顾、均衡发展的原则。重点区域绿化要纳入城乡一体化发展格局,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农牧民增收致富相结合,充分发挥重点区域绿化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推动经济社会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坚持分类指导、遵循规律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治理区域,统一规划,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地适树,乔灌花草、针阔混交,绿化美化有机统一,优先选择乡土树种。严格控制大面积使用大苗和大树移植,杜绝从天然林中移植大树。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应用,确保质量和效益。   4.坚持保护优先、建管并举的原则。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加强现有植被保护,加快湿地恢复,促进保护区建设,保护生物多样性,严防严控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坚决制止边治理边破坏现象,巩固建设成果。   二、建设内容   (一)公路绿化   公路绿化主要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公路沿线区域内、公路沿线视野范围第一层山脊线内宜林地段及服务区、收费站、出入口进行绿化。高速公路、国省干道、省际大通道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和公路沿线区域内宜林地段,要根据地形地貌、立地条件等综合情况,采取防护、景观兼顾和乔、灌、花、草结合的绿化模式,每侧林带不得少于15米;公路沿线视野范围第一层山脊线内宜林地绿化要与公路绿化统一规划,整体推进;道路出口,根据地形、土壤、水源等情况,栽植乔灌木和铺植地被,高低错落,体现景观效果;服务区和收费站生活区、工作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县乡公路两侧宜林地段各栽植2行以上林带。新建、改建公路绿化,要与公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做到路成树就。在农田地段,要建设高标准农田防护林体系;在草原、湿地地段,实行禁牧、休牧、轮牧,保护原生植被;在沙区地段,要采取高标准沙障,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在荒漠化严重地区和极度干旱区,要以封为主,在适宜地段选择乡土树种实施造林。   (二)城镇绿化   城镇绿化主要是在城镇周边及城镇街道、庭院、公共绿地等开展绿化。要与城镇建设统筹规划,将绿化美化、休闲游憩和防护功能有机衔接,与城镇周边环境相互协调。在具备条件的城镇实施环城绿化工程,营造高质量的人居生态环境。加大城镇主要出入口、干道、街巷的绿化。城镇周边宜林地绿化率达到100%,城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地范围内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25%。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6%,街道100%进行绿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0%,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25%。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至少打造1处功能完善、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特色鲜明、内涵丰富、以人为本的生态公园。城镇新增规划区的绿化要与城镇建设同步进行,绿地率不得低于35%。   (三)村屯绿化   村屯绿化主要是在村旁、路旁、宅旁、水旁及主要街道、公共绿地、村屯四周视野范围内宜林地进行绿化。要将村屯绿化纳入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总体规划,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典型示范,逐步推进。重点在基础条件好、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中心村、移民村、撤村并屯新建村实施绿化。要根据不同地域条件,按照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的要求,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积极探索建设生态园林型村屯、果树经济型村屯、生态防护型村屯等,实现人居环境、村屯环境、自然环境相互统一、相互协调。农区适宜绿化美化的村屯绿化覆盖率达到25%以上,绿化树种要尽量选择经济效益较好的乡土树种。牧区嘎查由旗县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立地、劳力等条件视情安排。   (四)矿区、园区绿化   矿区、园区绿化主要是在矿区、园区内及其周边范围进行绿化。已建园区绿化覆盖率要达到30%以上;新建园区绿化要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绿地率要达到35%以上。进驻园区企业用地范围内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矿区绿化要结合土地复垦、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生产生活区建设、采空区综合治理等工程进行。矿区、园区要建设绿化、美化、香化、净化等多功能相结合的各类绿地,主要通道绿化率达100%。厂矿外绿化要与城乡绿化相衔接,营造绿化林带。煤炭矿区井田范围内植被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采空区、火区、沉陷区综合治理绿化率达到90%以上,露天煤矿土地复垦绿化率达到90%以上,排土场边坡具备固化绿化条件的100%进行固化绿化,煤炭矿区范围内宜林地全部进行造林绿化。   (五)黄河两岸绿化   黄河两岸绿化主要是在两岸10公里区域内、黄河干流堤防管理保护范围外的宜林地进行绿化。要依据不同的立地条件,营造综合防护林、特色景观林和生态经济兼用林。要与水利堤防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护好两岸现有植被,实施黄河两岸山、水、田、林、路的综合整治。在乌兰布和沙漠、库布齐沙漠地段建设大型综合防护体系;在河套平原和土默川平原地段建设带网片相结合的生态经济型防护体系;在荒漠地段实施封禁保护、生态移民,保护和恢复天然荒漠植被;在湿地地段加强湿地保护和治理,大力推进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区建设。   (六)大青山前坡绿化   大青山前坡绿化主要是在京藏高速和110国道以北,大青山前坡以南宜林地段进行绿化。大青山是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在落实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对大青山前坡科学划定封禁保护区、恢复治理区和综合利用区,与公路、城镇、村屯、厂矿园区绿化相结合,将绿化建设、景观建设、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融为一体。严格禁牧、规范矿产开发及采石挖砂行为。对一些水源不足、生态破坏严重区域的农牧民,有计划实施生态移民,使原有植被得以休养生息,逐渐把大青山前坡打造成特色鲜明、环境优美、休闲宜居的综合型区域生态屏障,建成首府后花园。   三、保障措施   重点区域绿化是我区生态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点区域绿化在建设祖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中的特殊地位,着力强化六大体系建设,高位推动,齐抓共管,努力开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新局面。   (一)强化组织体系建设,落实责任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推进重点区域绿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重点区域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要组织制定重点区域绿化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土地、资金、苗木等绿化所需生产要素,健全管护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各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规划与项目的衔接,强化对绿化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各级林业、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整合资金,加大投入,组织实施好绿化工作。公路用地范围内绿化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用地以外、公路沿线区域内绿化由当地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门积极配合;公路沿线至山脊内、城镇周边以及村屯绿化由林业部门负责,城镇绿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绿化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矿矿区和工业园区绿化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黄河两岸和大青山前坡绿化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进一步提高全区人民对推进重点区域绿化重要意义、建设任务和政策措施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爱绿、护绿、植绿意识。   (二)强化投入体系建设,确保顺利推进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绿化资金投入保障机制。要将绿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主导作用,采取财政投入、工程带动、部门筹集和社会、企业、个人出资等办法,多渠道筹措绿化资金。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重点区域绿化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支持和奖励。要依法依规整合各类项目向重点区域绿化倾斜。在确保完成国家计划的同时,重点工程可向重点区域布局。坚持“六个结合”,即公路绿化与公路建设相结合,城镇绿化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村屯绿化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相结合,厂矿园区绿化与资源开发、企业生产相结合,黄河两岸绿化与堤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大青山前坡绿化与保护利用相结合,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与造林绿化同步开展。要从探矿采矿权使用费、煤炭资源基金、城市维护费、政府土地出让金、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绿化。   (三)强化种苗体系建设,夯实绿化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木种苗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产业来抓,努力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加强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研究完善相关税费支持政策,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种苗生产与经营。突出地域特色,培育发展符合当地实际的绿化苗木、花卉等种苗产业。加大对种苗生产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发展设施生产和规模种植。加强林木种苗生产供应预测预报和余缺调剂,及时发布种苗供求信息,引导种苗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尽量避免异地和远距离调运苗木,同时要防止苗木结构性过剩现象发生。加快区域性交易市场建设,拓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创新流通方式。加强质量监管,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等行为。整顿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为种苗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种苗检验检疫、有害生物防治及疫情监控等工作,杜绝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苗木出圃、调运;强化良种推广、信息引导等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区域绿化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强化政策体系建设,推动持续发展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造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变的前提下,健全林权流转机制,鼓励和支持林地向造林大户、林业专业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建立各级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扩大补偿范围,提高补偿标准。研究建立全区煤炭资源可持续发展基金,用于支持跨区域生态治理、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严格执行全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规范管理,由矿山企业提出生态治理方案,经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由企业组织实施。要进一步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治理、谁受益”和“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等政策,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重点区域绿化。大力推进承包制、租赁制、股份制等方式,规范合同制、招投标制等管理机制,支持发展造林专业队、企业造林队、专业合作组织等,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参与绿化。   (五)强化科技体系建设,提高质量效益   严格遵循科学规律,实行科学绿化。要因害设防、综合治理,坚持生物措施、工程措施相结合,多林种、多树种配置。严格执行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提高成活率和保存率。加大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健全科技推广和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强化对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施工人员的科技培训。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做好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加强对新造林的经营抚育,切实巩固绿化成果。   (六)强化监督体系建设,促进健康运行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重点区域绿化监督管理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对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支出以及招投标等活动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组织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跟踪督查。各级督查部门要将重点区域绿化工作列入重要督查内容,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水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自上而下,对相关区域绿化进行全过程监督。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从整地、种苗、栽植、抚育、管护等环节严格把关,全程督导;做好综合协调、联络会商、调度统计、汇总通报等日常工作,主动掌握绿化动态和工作进展;及时组织考核评比,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奖惩和决策提供依据。自治区将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或现场会,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滞后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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