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8/16 颁布日期: 2013/08/16
颁布机构: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辽宁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8/16
颁布日期: 2013/08/16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绥中、昌图县建委(局):   近些年来,在我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中,因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坍塌造成的死亡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防范和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高支模”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高支模”施工安全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一步学习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和《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导则”。要指导和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建立和完善“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按照“办法和导则”的要求,加强“高支模”的方案编制、审核论证、搭设验收、使用检查、混凝土浇注、支撑系统拆除等环节的管理。指导和督促监理企业认真审核专项方案,并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二、推广应用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房屋建筑工程常用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标准图集》(试用)(统一编号:DBJT05-257;图集号:辽2013G901)已于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推广应用“高支模”标准图集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施工、监理企业进行宣贯和培训,并要求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在编制“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时采用。对在施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馈。   三、加强“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管理。参加“高支模”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专家组成员要经过省厅组织的教育培训,并取得《“高支模”施工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证书》。“高支模”专项方案专家论证费由工程项目的“安措费”列支。项目负责人在“高支模”搭设完成后组织验收时,要邀请参加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的专家参加验收。   四、加大“高支模”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强化“高支模”施工监管的具体措施,加大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未经论证或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8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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