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5/27 |
颁布日期: |
2013/05/27 |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甘林资函〔2013〕288号)
各市(州)林业(农林)局,厅直有关单位: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7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林地的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统筹协调林地保护与利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中,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通知》中明确的“不得在林地、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已经规划的林地上进行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要求,抓紧开展违法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坚决制止借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为由,破坏森林资源、侵占林地的行为。依法查处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中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要坚守林地红线不动摇,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切实维护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一张图”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禁止任何部门将林地调整为非林地或转为建设用地,从源头上坚决防止林地流失,遏制违法占用林地问题的发生。因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并不得突破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严格制定林地和森林占补平衡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林地占补平衡。
二、强化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林地的管理
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经营管理的各类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础用地,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防止林地流失是《森林法》赋予各级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占用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林地,坚决防止借调整城镇发展规划之机,改变单位性质、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营范围,将国有林场林业用地划为非林业建设用地。要加强对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督,严禁未经批准和不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或无偿转让国有林地使用权,特别要严防以流转为名借机占用林地,破坏森林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要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抓紧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和完善各类森林资源和各类林地管理档案,不断提高林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水平。
严格自然保护区林地管理,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开垦、开矿、采石、捞沙等活动。禁止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各类建设项目。确属国家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或关系民生重大建设项目,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区功能区进行调整后,再行批准实施。对在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的各类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要依法按程序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手续并申请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修筑已纳入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中的设施,不再办理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的行政许可手续,但该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并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修筑其他项目的,必须取得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并依照法定审核审批权限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建设项目未取得进入保护区行政许可前,不得先同意业主单位进入保护区开展地质勘查、测量等,更不能接受业主单位委托,开展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查验、评审、修筑设施等。各级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保护区总体规划,从严控制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自行决定开工建设。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出让和变相出让自然保护区各类土地及其他资源。
三、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权主体明确,尚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抓紧依法先登记、先发证;对权属发生变动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以往林权登记发证不规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抓紧规范。当前要把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地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作为重点,优先安排,做到“退耕一块,还林一块,发证一块”,确保“退得下、稳得住、不反弹”,切实巩固造林成果。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林权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颁发林权证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且不得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投保等;各类工程建设需要使用林地的,未颁发林权证的,林业部门不予受理审核审批申请。
要按照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12〕47文件和省厅甘林资发〔2012〕145号文件要求,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集体土地中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依法尽快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集体林改中已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权颁证的集体林地,不再重复颁发土地证,避免引起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保护林农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要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林权争议的处理工作,力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切实做到收集齐全、分类准确、管理安全、有据可查,认真做好林权管理基础工作。
四、严格森林植被恢复工程质量管理
要按照“占一补一,占补平衡,稳中有增”的原则,加强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确保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森林质量和效益同步稳定增长。依据《甘肃省森林植被恢复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地应选择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域,不得与其他林业生态工程重叠,坚决杜绝出现重复投资等弄虚作假等行为。植被恢复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设计每亩造林成本按照国家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并结合经济技术指标确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和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按照甘肃省征占用林地森林植被恢复工程建设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和技术操作细则,省厅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对森林植被恢复工程面积核实率、造林树种、造林密度、苗木合格率、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工程管理、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建设标志牌制作、档案建立等进行检查,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限期整改并在全省通报。
甘肃省林业厅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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