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1/08 颁布日期: 2013/01/08
颁布机构: 云南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1/08
颁布日期: 2013/01/08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云政发〔2013〕11号)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的决定》(云发〔2011〕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水土流失防治,有效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始终把水土保持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大规模开展水土流失防治,连续实施了以长江中上游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为代表的一大批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程,连续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防护林体系建设、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2003年以来,累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2.2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5.2万平方公里,新增林草2.4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例从37%降至35%,极大地改善了项目区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民持续增收和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水土流失问题仍然突出。我省地处高原山区,是长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和伊洛瓦底江等6大水系的源头或上游,境内地形起伏大,河谷纵横,降水时空分布极为不均,单点暴雨突出,加之人口增加带来的一系列人类活动影响,造成了严重的水土流失。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年均土壤侵蚀量为5.1亿吨,占全国流失总量的1/10,尤其坡耕地造成的水土流失最为严重,占水土流失面积约30%,占水土流失总量的40%。水土流失造成生态环境和生存条件恶化,与贫困互为因果、相互作用、恶性循环,严重制约和影响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土保持工作亟待加强。   (三)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生命之源,土是万物之本,水土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资源。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不仅直接关系到防洪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更是破解资源环境约束、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选择。认真搞好水土保持工作,既是我省实现“生态立省”目标、建设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和生物多样性宝库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森林云南”、推进“兴水强滇”战略的重要内容,更是实施“城镇上山”、发展高原特色农业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在全球气候持续变暖、我省连续多年遭遇严重气象干旱的背景下,进一步建设和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实行兴林、治土与治水相结合,有效增加植被、减少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加强水源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显得更加紧要和迫切。只有在重视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同时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才能使七彩云南和高原特色农业的名片更加亮丽;只有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守住红线、城镇上山、农民进城、统筹城乡”战略决策的同时,防止和避免低水平占用耕地、林地和牺牲良好生态环境,才能使城乡统筹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共进。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水土保持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重视GDP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努力实现水土保持与经济建设同步推进,生态保护与民生福祉同步改善,经济竞争力与环境承载力同步提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两强一堡”重大战略,加快实施“兴水强滇”战略,按照“生态立省、环境优先”总体要求,以实现水土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有效保护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全面做好水土保持各项工作,加快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努力将我省构建成为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五)基本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有效防止人为水土流失;坚持分区治理,分类指导,构建完善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先做好重点经济区、重要水功能区、水土流失严重地区、边远贫困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等的水土流失防治;坚持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把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与防治水土流失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强大合力。   (六)工作目标。到2020年,水土流失面积大幅减少,封育保护地区生态明显改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基本落实,“大水保”体制机制和水土保持综合防治体系基本建立,水土流失监测预报能力显著增强,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万平方公里,实施生态修复面积5万平方公里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5%以上;水土流失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比率减少2个百分点以上,降至33%以下;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验收率分别提高到90%、80%、70%以上;覆盖全省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初步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化水平大幅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七)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以小流域为单元,合理布置水土保持措施,保护、改良、合理利用流域内的水土资源。加大25度以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当地特色产业、建设新农村为重点,优先安排坡耕地面积大、集中连片、水土流失比重大、人地矛盾突出、贫困地区、耕地较少地区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继续抓好长江、珠江流域水土流失治理,积极争取西南诸河(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水土保持规划列入中央水土保持重点项目。以重要水源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径流区、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周边为重点,加大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实施河道生态治理,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开展农村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争取启动第二批利用外资实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加大岩溶地区土地资源抢救力度,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恢复和增加石漠化地区林草植被覆盖。到2015年,改造坡耕地100万亩,新增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300条,建设20条生态清洁型小流域。   (八)加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坚持尊重自然规律、科学防治,发挥大自然的自我调节能力,辅以一定的人工措施,修复受损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基础上,以恢复森林植被、增加林地面积、遏制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助农增收和产业结构调整为重点,全面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工程。以6大水系干流及主要支流、九大高原湖泊和大中型水库为重点,加大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低效林改造力度,建立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江河湖泊库区面山防护林体系,进一步提高水源涵养能力。水土流失重点生态脆弱区域全面实施封禁保护,重点治理区推广和落实舍饲养畜、轮封轮牧、免耕等保护性措施,广泛应用电力、沼气、节柴灶等替代能源和节能设施。深入开展草原家庭承包和保护工作,全面落实基本草原保护,禁牧、休牧、划区轮牧,草畜平衡三项基本制度。到2015年,实施新造林3000万亩以上,完成陡坡地生态治理400万亩,改造中低产林2000万亩,新增人工草地500万亩。   (九)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严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和设施验收。要从严控制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和山地灾害易发区等区域的开发建设项目,特别是在水土流失严重区、生态脆弱区、重点水源保护区,要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强全过程监管,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各地、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关,未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坚决不予立项,未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生产建设项目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各类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活动的查处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违法案件。加强各级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建设,合理调整充实基层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按照水利部的统一部署,力争完成全省129个县、市、区的全国县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任务。   (十)建立和完善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尽快完善全省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网络体系,建成覆盖全省不同区域的典型监测站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有效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管理工作,督促项目业主认真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快推进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初步建成全省水土保持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国家、省、州、市、县、区水土保持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强水土保持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建立和完善全省水土保持数据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水土保持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严格从业机构和人员市场准入,提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评估等单位的技术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一)加强水土保持法规和国策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加强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水土保持意识。在中小学生中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中小学水土保持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加强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借助示范园区开展宣传教育,到2015年,建成3个以上示范园区。以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县为重点,打造一批水土保持形象宣传阵地。积极创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城市、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工程,到2015年,力争全省10%的城市、20%的县、10%的生产建设项目创建为生态文明工程。   四、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水土保持投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加大水利投入的重大决策,充分发挥政府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根据水土保持工作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水土保持工作资金需求。严格执行国家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合理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收取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专项用于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积极探索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在烟草和水电、煤炭、矿山等资源富集地区实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要从水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水土保持。各类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低息、贴息贷款支持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在信贷额度上予以倾斜。鼓励政策性银行增加水土保持项目信贷资金投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四荒”出让所收取的资金,要专项用于“四荒”治理开发和水土保持。承包“四荒”治理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间资本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水土流失治理区域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达到治理要求的,各级政府在资金、技术方面予以一定扶持。   (十三)完善法规和规划体系。加强水土保持立法工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配套法规体系建设。抓紧出台《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加快修订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监测和评估等管理规定。积极做好我省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工作,省、州、市、县、区应依法开展相应规划编制。加强水土保持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工作,完成全省水土保持规划、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规划、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规划等一批专项规划,完善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抓好项目储备。   (十四)创新体制机制。建立政府主导、水保搭台、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大水保”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政府和水土保持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引导、协调作用,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乱,相对集中,各投其资,各计其功”的原则,统筹发展改革、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扶贫、铁路、烟草等部门资源,集中力量共同开展水土流失治理。要建立水土保持绩效考核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实行水土保持任期目标责任制,把水土保持作为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考核考评。各地、有关部门在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建设、自然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规划时,应明确提出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要把治理水土流失与开发利用水土资源有机结合,探索水土保持项目良性循环持续发展机制,逐步实行有偿扶持。要建立水土保持工程建后管护责任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水土保持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做好规划落实和各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规划协调,推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项目的落实。财政部门要落实财政资金支持措施,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履行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农业部门要指导农业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林业部门要抓好林业水土保护措施的落实,加快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增加森林覆盖。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有关工作,合力推进水土保持工作。   (十六)加强合作交流和科技支撑。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交流合作,充分借鉴和学习国内外水土保持治理和管理的先进方法和先进技术。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单位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深入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注重水土保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运用,鼓励在水土保持防治中采用新材料、新方法、新措施。每年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水土保持科技研究。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8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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