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21 |
颁布日期: |
2013/06/21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21 |
颁布日期: |
2013/06/21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3〕75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按照西南环保督查中心5月30日在四川达州组织召开的西南地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现场会议的整体部署,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安监总管〔2013〕58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3〕4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尾矿库环境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尾矿库环境事件的发生,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新形势下做好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近几年来,按照环保部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我省各级环保部门与安监、国土等部门联合开展了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全面开展安全和环境隐患治理,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在摸清尾矿库底数、加强环境隐患风险排查、整治老病险库等方面取得积极的成效。但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当前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的形势依然严峻,表现在尾矿库企业管理粗放、各种新老问题累积叠加、尾矿库环境风险日益凸显、因尾矿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危害严重、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体制不顺、环境应急管理基础薄弱等,与新时期环境安全形势发展与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州(市)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作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西南地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现场会议精神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注重预防,全面提升工作水平。
二、强化预防,全面推进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二)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州(市)要继续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持续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治理工作,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全面落实《尾矿库环境应急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位。要依职责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尾矿库取缔关闭工作,重点是明确尾矿库闭库后污染治理设施的负责单位,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关。要按照相关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地址,尽量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尾矿库新建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要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3〕77号)要求,加强尾矿库“三同时”验收监督,严格落实尾矿库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批准其投入试生产;对新建尾矿库项目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专章内容的,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其验收申请;对建设、运行中产生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情形的,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责令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对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应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督促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各县(市、区)及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尾矿库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完善辖区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健全辖区环境风险动态管理数据库。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健全隐患排查整治环保管理台账档案,采取联合执法等有效方式对企业排查隐患情况进行督查。同时,推动尾矿库区域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对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治理方案,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完善流域级防控设施,加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建设。
(五)加强对尾矿库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做到严格执法。要加强对尾矿库排污申报的登记管理,对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要落实执法责任制,重点检查冶炼、洗选、化工等行业尾矿库,加大现场检查频次,重点加大对“三边库(临近江边、河边、湖库边或位于居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以及坝下1公里内有危险化学品单位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和场所的尾矿库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现场执法,坚决查处超标排放、闲置设施、未批先建、偷排直排、未编制预案等环境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责令限时整改;要把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检查作为日常执法监督主要内容,督促企业切实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加强督导,全面落实尾矿库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
(六)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增强企业尾矿库运行安全、尾矿库污染防治、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督促企业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设施;要督促企业提高管理层级,健全完善严格的环保规章制度,畅通信息,保障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要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环保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未建设防渗漏处理设施的,应责成企业定期提交库区周边地下水监测数据,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定期提交外排尾矿水监测数据,建立健全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预警制度。
(七)督促企业提高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治。要督促尾矿库企业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环境应急预案,建设应急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建立专兼职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指导企业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四、科学应对,妥善处置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
(八)各州、市环保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负责的精神,积极妥善处置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依法切实履行“应急监测、参谋服务,协同处置、降低危害,调查责任,评估损失、完善管理”等方面的职责;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群众健康放在首位,协助地方政府全力做好疏散群众、救治伤员、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的工作;要坚持科学处置,充分发挥环境监测、科研部门和应急专家队伍的作用,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要坚持信息畅通和公开,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现象,加强信息公开,协助地方政府依法做好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敏感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强化联动,建立完善尾矿库部门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九)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推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互通、联合预警、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综合整治”的工作制度,健全尾矿库联合监管长效机制。在项目审批环节,推动发改、安监、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共同涉尾矿库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和验收制度;要以部门联动为平台,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处置、日常监管、信息互通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环保部门要进行查处并督促整改;对环保部门职责范围以外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六、结合环保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十)各州市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3〕41号)要求,结合当前的环保专项行动,立即开展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渣整治工作,督促尾矿库企业认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要求,做到排查整治工作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坚决遏制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全省尾矿库环境安全。
请各州(市)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县(市、区)环保部门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尾矿库企业,督查其认真贯彻执行。各州(市)尾矿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请于9月10日前上报我厅。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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