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0/08 |
颁布日期: |
2010/10/08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10/08 |
颁布日期: |
2010/10/08 |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发改环资[2010]2230号)
各市(州、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贵州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进一步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符合国家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与省级财政共同负担。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贵州省境内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合理使用财政部安排的工作经费,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节能量检测、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商业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市(州、地) 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验收后,由节能服务公司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用能单位能源管理情况;
(三)用能单位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
(四)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五)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六)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一、二、三)。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如下材料:
(一)节能服务公司对所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备案或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前后改造部分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
(五)节能服务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
(七)用能单位对项目的验收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提出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委托有资质的节能监测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检测,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表四),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要根据上年度我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五),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节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跟踪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并对每年专项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
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地 (省、市)
详细地址 公司成立时间
法人代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银行信用等级 电子邮箱
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人数 资产负债率
注册资本 总资产 净资产
公司贷款余额 上年度公司投资总额 上年度公司营业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 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 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收入
主要
业务范围及服务领域
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 其中:自主研发的节能技术及产品
近期典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绩
附表二:
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用能单位名称:(公章全称) 法定代表人
用能单位地址 (省、市、县、街道) 联系电话
用能单位性质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其中:技术人员(人)
隶属关系 (中央或地方) 银行信用等级 有无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用能单位总资产 固体资产原值 固体资产净值 资产负债率
用能单位贷款余额 其中:中长期贷款余额 短期贷款余额
主要产品生产能力,国内市场占有率,前一个年度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前一个年度数据,能源消费量要把消耗的主要能源实物量列明,并把所有能源折算成标煤得到能源消费总量)
年度(近三年) 企业经营情况 20 年 20 年 20 年 备注
销售收入
利 润
税 金
备注:用能单位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只填表格前三行内容和前一年度水、能源及相关资源消费量
附表三:
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用能单位名称 (公章全称) 所属行业(单位性质)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 (公章全称)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时间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
项目建设必要性(企业资源消费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包括改造前具体能耗情况,高耗能的原因分析及节能潜力等)
项目建设内容 (包括改造依托装置或拟改造装置的规格、型号,采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工艺及其先进性、适用程度,主要新建、改造及购置的装置、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系统等具体的规格、型号、数量等。字数不超过200字)
建成后达到的效果(节能情况、资源利用情况、污染物减排情况) (包括改造后每年可形成的煤、电、油、汽等能源的节约量,并按《各种能源折标煤参考系数》统一折算成每年可节约的标准煤量。要求节能量的核算,有理有据,计算过程公正严谨。)
项目实施方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式、节能收益及分享方式等情况) (包括节能服务公司及用能单位投入资金、设备、施工以及节能收益及分享方式等)
项目总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用能单位投资
新增销售收入(或减少运营成本) 新增利润 (用能单位为企业时填写) 新增税金 (用能单位为企业时填写) 新增出口创汇 (用能单位为企业时填写)
附表四: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
( 二O一 年第 季度 )
填制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节能服务公司 用户单位 合同约定情况 实际履约情况 地方有关部门确认节能量 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合同号 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 项目投资 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节能收益 节能效果监测计量方法 项目完工时间 实际到位投资 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节能收益 应奖励资金 已拨付资金 其中:拨付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共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第一年分享 第二年分享 第三年分享 以后年度分享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共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计量单位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吨标煤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 计 * * * * *
附表五:
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
(二O一 年)
填制单位: 省(区、市)财政厅(局)
节能服务公司 用能单位 项目改造主要内容 项目完工时间 项目投资 项目年节能量(节能能力) 项目节能收益 应拨付奖励资金 已拨付奖励资金 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末结余
总投资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节电量 节油量 节气量 节煤量 折合标准煤 总收益 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小计 中央财政奖励 地方财政配套 小计 中央财政奖励 地方财政配套
计量单位 万元 万元 千瓦时 吨 立方 吨 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