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3/03/15 颁布日期: 2013/03/15
颁布机构: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生效日期: 2013/03/15
颁布日期: 2013/03/15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吉环监字〔2013〕5号)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总量减排、排污收费和环境执法中的作用,保证其科学性、准确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一)2013年安装任务   2013年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且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必须于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COD、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量(流速)等主要指标的监控设施安装。不具备安装条件的企业,各地要将说明材料上报至省厅,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可不列入我省监控工作考核范围。   (二)站房和采样点位排查整改   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确保监控数据准确的前提条件。各地要按照环保部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要求,4月30日前对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站房建设的规范性进行集中排查,对监控设施采样点位选取的合理性进行登记确认,并将排查情况上报省厅。对站房建设不规范、采样点位选取不合理的要于6月30日前完成重新设计、重新安装,并将完成情况上报省厅。省厅将对各地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抽查督办。   (三)严格监控设施验收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前,安装点位选择应征求当地环保部门意见,监控设备及站房等配套设施未安装建设或安装建设不规范的不得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做好监控设施的设备调试、数据联网和比对监测等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验收。2013年国控企业监控设施要在9月30日前全部完成验收。在原有监控设施进行整改过程中,主要设备或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   (四)做好监控设施备案登记   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要求,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完成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之内做好登记备案,作为日常运行管理和例行检查的依据。对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备案的设施,各地要在5月25日前做完备案登记表的补充工作。   二、认真做好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   各地要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切实解决有效性审核开展不及时、比对监测不规范、审核通过率不高、监控数据应用性差等突出问题。   一是要严格按照环保部相关标准规范以及《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要求,持续开展有效性审核,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做好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确保有效性审核的及时性、有效性。同时,根据《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使用办法〉的通知》(环办〔2010〕25号)要求,及时、规范做好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核发工作。   二是要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作用,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落实《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要求,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监控数据应用于总量减排核查、排污费核算和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   三是加强问题企业整改督办力度,对未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书面通知企业查找原因,责令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监控数据视为无效。完成整改的企业应按照《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吉环办字〔2011〕93号)要求,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重新比对监测,并报请重新进行有效性审核。   三、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   (一)着重加强监控中心建设管理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的管理是确保监控系统运行的核心。各地要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函〔2007〕241号)要求,设立专职人员值班值守,加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上传管理,保证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问题整改,保障监控数据传输率,为实现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提供有力支撑。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监控平台基础数据库基本信息,确保污染源企业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更新,为我省由“一点双传”改为“梯级传输”做好前期准备。   (二)大力提升执法力度和水平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整个系统建设管理的关键,各地要大力提升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执法力度,注重提高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发现和查处监控设施违法行为的执法能力。要将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纳入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中去,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两次,对涉嫌不正常运行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排污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全面实现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   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维护是保证其正常稳定运行的关键。实施第三方运营是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有效手段,各地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于2013年内实现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第三方运营的全面覆盖。同时,要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完善考核制度,提高运营水平。对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严重的要给予通报,并建议取消其运营资质。   特此通知。   联 系人:迮 义   联系电话:0431-89963139   传  真:0431-89963138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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