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03 |
颁布日期: |
2013/06/03 |
颁布机构: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西省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6/03 |
颁布日期: |
2013/06/03 |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安监管三字〔2013〕129号)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单位: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和相关单位从省局网站下载附件,按要求执行。
附件:1.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试行)评分说明
2.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3.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3日
附件1:
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试行)评分说明
为更好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适应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的特点,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87号)中“省、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部门实际,创新工作方法,要按照‘服务企业、公正自律、确保质量、力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为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出贡献”的要求,编制《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下称《评分办法》)。
一、《评分办法》体系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
二、《评分办法》适用于小、微型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小、微工贸企业)指导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
三、《评分办法》所称小、微型企业,为规模以下以下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从业人员20到300人,且年营业收入300-2000万元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评分办法》制定标准共有13项一级要素、29项二级要素。
五、企业根据《评分办法》,如实评分,并说明、描述扣分点的原因。扣分均为直到该项分数扣完止,不出现负分。
六、《评定办法》共计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七、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考评得分≥70分,并且企业申请审查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未发生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八、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程序、有效期、等级证书和牌匾等具体要求:
(一)考评程序:小、微型企业标准化创建由企业自评、申报;县(区)安监部门审查上报,市级安监部门审核和公示、颁发证书和牌匾。
1、企业自评和申报。
(1)企业要成立自评工作组,企业法人和主要领导要参与自评工作组,工作组由企业法人、企业管理者、技术骨干和安全管理者等人员组成。自评工作组要目标明确、计划周密、运行规范、要求严格。根据《评分办法》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进行安全标准化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对自评结果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咨询专家或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辅导能力的中介机构予以辅导。
(3)企业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2名自评员。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②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相关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③经市安监部门培训审核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4)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主要是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从业人员、企业下属单位情况等)。
②工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复印件。
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电子文档)。
④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名单。
⑤ 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自评结论以及当地安监部门评价结论。
⑥ 关键设备、重点部位和重大危险源清单。
⑦ 厂区平面示意图。
⑧年度内无伤亡事故证明材料。
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及扣分项目汇总表。
⑩其他相关企业安全标准化材料。
(5)企业通过安全标准化管理运行完善之后,组织本企业有关人员对安全标准化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自评,自评得分在70分(100分制)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5分以上,方可提出达标申请,并向安监部门上报“企业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
企业自评达标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县(区)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级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安监部门上报审核和公示。
(6)企业自评结果按三级企业要求,企业网上注册和申报(将上述材料一并上传)。
2、县(区)安监部门组织审查。
(1)咨询服务机构由县(区)安监部门确定,主要任务是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培训、服务和咨询,形成良好创建工作。服务机构专家2/3人员要经市安监部门培训并取得资格证。
(2)评审员由地级市安监部门培训发证。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工艺情况,由3名以上评审人员组成的审查工作组,民主推荐审查组长。
按照《评分办法》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审查结论,编制审查报告,报县(区)安监部门。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3)审查企业应如实记录审查工作,形成记录文件并存档,审查内容主要是对自评报告、制度管理、申请程序等。一项一项对照,一个要素一个要素对应进行。审查记录应客观、真实、详细。
(4)审查报告应经审查组长签字上报,并加盖县(区)安监部门公章,参加审查的成员应在审查报告工作表上签字,并注明审查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以备存查)。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安监部门。
(5)上报审查结果。在审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告、企业整改方案和相关企业标准化材料进行整理,并提交给市安监部门。
(6)按标准化三级达标企业要求,将审查报告、企业整改方案和相关企业标准化材料上传国家安全网站。
3、市安监部门审核和公告、颁证和授牌工作。
(1)由市安监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审核督查机构。主要任务是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指导、培训、督办和咨询。
(2)审核达标报告。接到县(区)安监部门提交的审查报告后,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工贸行业相关业务处室人员组织审核,审核上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抽查30%的申报企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对审核不合格的,由县(区)向申请企业出具结论,未达标准的企业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经审核后达标企业,市安监部门网站公告7天后颁证和授牌。
(二)颁证和授牌。企业达标企业审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授予牌。证书和牌匾采用省安监局规定的统一式样(见附件1、2),市安监部门统一编号实施并制作。
(三)证书(牌匾)时限。证书(牌匾)有效期3年,自公告通过之日起算。期满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市安监部门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的,原标准化证书自动作废。
附件2
江西省小、微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表
自评/评审单位:
自评/评审时间:从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
自评/评审组组长: 自评/评审组主要成员:
一级要素 二级
要素 基本规范要求 企业达标标准 标准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描 述 实际得分
一、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制度,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6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缺少制定、分解、实施、绩效考核等任一环节内容的,扣2分;未能明确相应环节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责任的,扣2分。
24 无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印发的,不得分;安全生产目标内容不完善(如目标中只有伤亡指标的)的,扣3分;目标不合理或不明确,每处扣1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企业应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10 未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分;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每人扣2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执行;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的,不得分;没有履行主要职责的,每缺一项,扣3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0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每缺一个纵向、横向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扣2分;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每个扣1分;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的,不得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三、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 8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每缺一项扣1分。
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 16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财务专项科目或报表中无安全生产费用归类统计的,不得分;无安全费用使用台账的,扣8分;台账不完整齐全的,扣6分。
建立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足额缴纳。 8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
8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料的,不得分。
小计 40 得分小计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4.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 1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缺少识别、获取、评审、更新等环节要求以及部门、人员职责等内容的,扣2分;未明确主管部门的,扣2分;未以文件发布生效的,扣2分。
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16 未及时融入转化成规章制度的,每项扣2分;制度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不符的,每项扣2分;未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的,每项扣2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4.2规章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 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发布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宜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投入管理、文件和档案管理、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危险物品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
24 制度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的,不得分;每缺一项制度的,扣2分;制度内容不符合规定或与实际不符的,每项制度扣2分;无制度执行记录的,每项制度扣2分。
4.3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基于岗位生产特点中的特定风险的辨识,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0 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岗位操作规程不齐全、适用的,每缺一个,扣2分;内容没有基于特定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的,每个扣2分。
向员工下发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8 未发放的,不得分;每少发一个岗位的,扣2分;无培训和考核记录等资料的,不得分;每缺一个培训和考核的,扣2分。
4.4文件和档案管理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应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含纪要)、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记录、危险源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事故隐患整改记录、安全生产奖惩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记录、特种设备管理记录、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记录、安全设备设施管理台账(包括安装、运行、维护等)、有关强制性检测检验报告或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应急演习信息、技术图纸等。 20 未实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管理不规范的,扣6分;每缺少一类档案,扣2分。
小计 100 得分小计
五、教育培训 5.1教育培训管理 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10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未以文件形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一类培训规定的,扣2分;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不得分。
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 10 未明确主管部门的,不得分;未定期识别需求的,扣2分;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每缺一类培训的,扣1分。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做好培训记录,并建立档案。 10 未按计划进行培训的,每次扣2分;记录不完整齐全的,每缺一项扣2分;未进行效果评估的,每次扣2分;未根据评估作出改进的,每次扣2分;未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档案资料不完整齐全的,每次扣2分。
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 主要负责人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或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再培训的,每一人扣2分;培训要求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的,每次扣2分。
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 12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而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无针对性或流于形式的,不得分;新入厂人员上岗前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每人次扣2分。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合理的,每人次扣2分;有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但未配备相应作业人员的,每人次扣2分;无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每人次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每人次扣2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50 得分小计
六、生产设备设施 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厂址选择应遵循《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规定。 16 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16 未合理安排的,每处扣1分。
厂房的照明,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10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天然采光和人工照明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8 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查的,不得分;防雷设施不完好的,每处扣2分。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GB4053.1-3)的规定。 8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16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不得分;防爆型电气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2分。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应定期检定。 12 应安装而未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的,每处扣2分;未定期进行检定的,每处扣2分;未张贴检定标签或标牌的,每处扣2分。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10 未进行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的,不得分;有一条管线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未注明介质名称或流向的,每处扣1分。
起重机应标明起重吨位,并设有安全装置。 16 未标明起重吨位的,每处扣2分;每缺少一项安全装置或不能正常工作的,扣2分。
所有设备设施建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3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5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以及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6.2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起重机、压力容器、锅炉与辅机、工业气瓶、厂内机动车辆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10
低压临时线路、 低压电气线路(固定线路)、电网接地系统、移动电气设备、手持电动工具等应满足安全要求。 10
金属切削机床、冲剪压机械、砂轮机及其他机械设备应满足安全要求。 10
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盖或栏 8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专用设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防护罩、盖、栏应完整可靠;各联锁、紧停、控制装置灵敏可靠;局部照明应为安全电压;PE等电器完好可靠;梯台符合要求。 3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8分;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以及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工艺、设备、设施的,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危险化学品库应满足安全要求。 20 库房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不得分;库内无应急预案的,扣5分;危险化学品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每处扣5分;库内隔热、降温、通风等措施不完善的,每处扣2分;消防设施不全的,每处扣2分;消防通道不畅通的,扣5分;未采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器的,每处扣5分;未按规定处理废弃物品或包装容器的,每次扣2分。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10 安全设备设施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的,不得分;检修拆除未采取切实可行的临时措施的,扣2分;检修后未立即复原的,扣2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小计 260 得分小计
七、作业安全 7.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 非经允许,禁止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 30 有与生产无关人员进入生产操作现场的,不得分;未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的,不得分;安全路线设置不合理的,每处扣2分。
设应急照明,正常照明中断时,应急照明应能自动启动。 20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
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 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
(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临时用电作业;
(4)高处作业;
(5)其他危险作业。 100 缺少一项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的,扣1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的,扣1分。
7.3 警示标志 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或有关设备上,设置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和《安全色》(GB2893)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色。 30 有一处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
7.4 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制定相关方管理制度。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 20 以包代管的,不得分;未纳入甲方统一安全管理的,不得分;未将安全绩效与续用挂钩的,不得分;名录或档案资料不全的,每一个扣1分。
小计 200 得分小计
八、 隐患排查和治理 8.1 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方法。 8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不符的,扣2分。
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 10 无隐患汇总登记台账的,不得分;无隐患评估分级的,不得分;隐患登记档案资料不全的,每处扣2分。
8.2 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16 隐患排查范围每缺少一类,扣3分。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进行隐患排查。 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 20 各类检查缺少一次的,扣2分;缺少一类检查表的,扣2分;检查表针对性不强的,每一个扣4分;检查表无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每次扣4分。
8.3 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进行治理。 26 无该方案的,不得分;方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每项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性不强的,扣3分;隐患治理工作未形成闭路循环的,每项扣3分。
小计 80 得分小计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建立危险源的管理制度,明确辨识与评估的职责、方法、范围、流程、控制原则、回顾、持续改进等。 2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要求的,扣2分。
按相关规定对本单位的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分类和风险评价、分级,确定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包括企业确定的重大危险源)。 36 未进行辨识、评价、分类、分级的,不得分;未按制度规定严格进行的,不得分;辨识和评估不充分、准确的,每处扣2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十、职业健康 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建立职业健康的管理制度。 10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扣1分。
按有关要求,为员工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0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一年内有新增职业病患者的,本二级要素不得分。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10 未进行员工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进行入厂和退休健康检查的,不得分;健康检查每少一人次的,扣2分;无档案的,不得分;每缺少一人档案的,扣1分;档案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资料,扣1分。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定期识别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并进行检测,将检测结果公布、存入档案。 12 未定期进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识别的,不得分;未定期检测的,不得分;检测的周期、地点、有毒有害因素等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结果未公开公布的,不得分;结果未存档的,一次扣1分。
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按照《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缺少标志的,每处扣1分;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每处扣1分。
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按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 4 未申报材料的,不得分;申报内容不全的,每缺少一类扣1分。
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向原申报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1)新、改、扩建项目;
(2)因技术、工艺或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3)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 8 未申报的,不得分;每缺少一类变更申请的,扣1分。
小计 60 得分小计
十一、应急救援 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内容不全或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
按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 没有建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的,不得分;专人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分。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建立与本单位生产安全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 2 未建立队伍或指定专兼职人员的,不得分;队伍或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定期组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行训练。 2 无训练计划和记录的,不得分;未定期训练的,不得分;未按计划训练的,每次扣1分;训练科目不全的,每项扣1分;救援人员不清楚职能或不熟悉救援装备使用的,每人次扣1分。
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按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 2 无完整预案的,不得分;应急预案的格式和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分;无重点作业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不得分;未在重点作业岗位公布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处扣2分;有关人员不熟悉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的,每人次扣2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建立火灾、爆炸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 2 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的,不得分;针对性不强的,扣1分。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培训、演练和修订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2 未进行备案的,不得分;未定期评审或无有关记录的,不得分;未及时修订的,不得分;未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修订的,每缺一项,扣1分;修订后未正式发布或培训的,扣1分。
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 按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2 每缺少一类的,扣1分。
对应急设施、装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2 无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的,不得分;每缺少一项记录的,扣1分;有一处不完好、可靠的,扣1分。
11.4 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10 未进行演练的,不得分;无应急演练方案和记录的,不得分;演练方案简单或缺乏执行性的,扣2分;高层管理人员未参加演练的,每次扣2分;本小项扣除至不得分。
对应急演练的效果进行评估。 2 无评估报告的,不得分;评估报告未认真总结问题或未提出改进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评估的意见修订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的,扣1分。
小计 30 得分小计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建立事故的管理制度,明确报告、调查、统计与分析、回顾、书面报告样式和表格等内容。 2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与有关规定不符的,扣1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内容的,扣1分。
发生事故后,主要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有一次未到现场组织抢救的,不得分;有一次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的,不得分。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3 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未有效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的,不得分;报告的事故信息内容和形式与规定不相符的,扣1分。
对事故进行登记建档管理。 2 无登记记录的,不得分;登记管理不规范的,每次扣1分。
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组或配合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 3 事故发生后,无调查报告的,不得分;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的,不得分;调查报告内容不全的,每次扣2分;相关的文件资料未整理归档的,每次扣2分。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 3 事故发生后,未统计分析的,不得分;统计分析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未向领导层汇报结果的,扣1分。
对本单位的事故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 3 未进行回顾的,不得分;有关人员对原因和防范措施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管理制度,明确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现场安全状况与标准化规范的符合情况、安全管理实施计划的落实情况的测量评估的方法、组织、周期、过程、报告与分析等要求,测量评估应得出可量化的绩效指标。 4 无该项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每缺少一项要求的,扣1分;制度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扣1分。
通过评估与分析,发现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责任履行、系统运行、检查监控、隐患整改、考评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讨论提出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并纳入下一周期的安全工作实施计划中。 4 未进行讨论且未形成会议纪要的,不得分;纠正、预防的管理方案,未纳入下一周期实施计划的,扣1分。
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评定报告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 4 未通报的,不得分;抽查发现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相关内容不清楚的,每人次扣1分。
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制定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实施计划、执行、检查、改进(PDCA)循环,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8 未进行安全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的,不得分;未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化工作计划和措施的,扣2分;修订完善的记录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评定结果不一致的,每处扣2分。
小计 20 得分小计
总计 1000 得分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