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2 颁布日期: 2012/08/22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22
颁布日期: 2012/08/22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发展改革委《松江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松江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松江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本区锅炉节能减排,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优化本区能源结构,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方案和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36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和任务   到2015年底,对于划定的“无燃煤区”-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核心区、新桥镇、泗泾镇、九亭镇、洞泾镇、松江新城、中山街道和“基本无燃煤区”-9个工业地块中的117家企业中使用的160台(约312.54蒸吨)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其中,2012年计划改造48台(含11年已经实施替代的);2013年计划替代40台,2014年计划替代40台,2015年计划替代32台。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成立松江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区推进工作小组”),由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国资委、区质量技监局、区燃气公司等部门组成,总体负责全区推进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遇有特殊情况、需对上述政策有重大突破的,由区推进工作小组研究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各镇、街道(园区)是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区域内的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并支持和配合清洁能源配套建设。区节能减排办将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纳入各镇、街道(园区)节能减排目标的考核范围,并将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完成情况与各区域新建项目用能指标挂钩。   第四条 资金来源   市级补贴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级配套资金由区、街镇(园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区级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第五条 补助范围和认定标准   按照市政府的文件,市、区两级财政对全市范围内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设备投资补贴。对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市、区两级财政对项目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对燃煤锅炉的补贴标准为24万元/蒸吨,对燃重油锅炉的补贴标准为10万元/蒸吨,市、区财政各承担50%,区级配套资金由区、街镇(园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而直接关停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等设施,按照本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执行。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补贴最高不超过250万元。申请该补贴的用户不得重复申请享受本市及本区节能技改等节能减排政策。   第六条 配套支持政策   松江燃气公司负责落实清洁能源的供应保障及配套设施建设。对用户红线外的燃气设施配套,列入燃气发展规划的,按照规划要求落实配套;未列入燃气发展规划,需要建设用户供应专线(或支线)的,燃气供应企业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5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采用天然气分布式供能替代的,按照《上海市公用管线工程预算定额(2000)》标准的40%,收取排管工程费(供需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锅炉吨位较小、管输供应方式不经济或无法排管的替代用户,由松江燃气公司组织采用非管输方式供应(LNG、CNG、LPG瓶组)或改用其它清洁能源。   松江燃气公司在设备配套上要给予用户适当优惠。改用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原动机的用气价格要略低于锅炉用气价格。   对实施替代改造项目需要掘路的,其掘路申请优先纳入区建设部门的审批计划。按照《上海市城市道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上海市公路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规定,掘路修复费按实收取。   积极发展专业化能源服务和政策宣传。对缺乏资金和技术支撑的用户,鼓励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供气设备租赁等方式,开展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支持节能降耗服务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燃煤(重油)锅炉用户进行导向性宣传,使企业能自觉开展替代改造工作。   第七条 资金计划   (一)每年8月底前,由各镇、街道(园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下一年度本地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报送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替代计划内容包括锅炉使用单位、所在地、台数、总蒸吨量以及资金补贴预算等。   (二)每年9月底前,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镇、街道(园区)报送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全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和资金需求预算,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替代计划进行审核后报送区节能减排办汇总平衡,并报市推进办审核通过后实施。   (三)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区节能减排办审定的下一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本区有关部门督促各镇、街道(园区)搞好计划项目的实施落实,确保资金使用计划有效执行。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用户单位,在项目改造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园区)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项目改造合同复印件一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可到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领取或在有关网址下载。(网址:www.esco.com.cn)。   (二)各镇、街道(园区)主管部门对用户单位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每季度将本地区替代项目申请信息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汇总备案。   (三)替代项目竣工后,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用户单位需提供如下申请材料(若是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1.设备购置合同和发票(若是外文合同、发票,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2.有关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4.清洁能源供应合同。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各街、镇(园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请替代项目进行核实初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通过初审的项目信息汇总后报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替代项目进行审核。   (五)替代项目审核通过后,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报区节能减排办,并将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报区财政局。   (六)区财政局按照区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审核意见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各街、镇(园区)财政所,由各街、镇(园区)将市、区、镇三级补贴资金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给各项目单位。   第九条 职责分工   区推进工作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联络员制度,协调推进具体工作。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环保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经委协调做好工业企业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过程中的有序运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的燃煤、燃油锅炉的关闭;加强与市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沟通协调。   区环保局负责加强源头控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以煤炭或重油为燃料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锅炉、炉窑等);对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开展废气排放达标验收监测。   区建设交通委协调落实天然气资源;做好掘路计划审批,协调掘路修复费核收等相关工作。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燃煤、燃油锅炉基础数据;依法履行锅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锅炉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节能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专项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管,组织指导绩效评价工作。   区燃气公司负责受理燃煤(重油)锅炉的用气改造申请,并优先实施管道天然气的替代方案。   区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确定每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本区燃煤(重油)锅炉动态数据库;汇总清洁能源替代年度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核查,对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具体组织实施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绩效评价;跟踪分析年度改造计划的执行情况,编写年度报告等。   第十条 处罚和监管   位于“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范围内的燃煤(重油)锅炉,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对逾期继续使用的,由环保、质监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燃煤(重油)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可同等享受专项资金补贴支持。对“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范围以外暂不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锅炉,用户单位应当安装能效在线监测仪。环保、质监要全面掌握锅炉运行状态,落实对标考核,对不达标的敦促改造,对限期仍不达标的实施淘汰。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的验收工作,建立锅炉运行相关信息数据库,替代锅炉必须通过能效和排放验收后才能享受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办法由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推进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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