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日期: |
2013/03/26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由区建交委制定的《奉贤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奉府办〔2013〕27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奉浦、金海社区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由区建交委制定的《奉贤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3年3月26日
奉贤区绿色建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宗旨)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项目管理,落实《南桥新城总体规划修编(2010-2020)》提出的低碳生态发展理念、有效降低建筑碳排放、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努力将我区及南桥新城建设成为后世博时期上海低碳城市建设的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建设目标)坚持低碳发展,围绕建设用地出让、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关键环节,按照全面性、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总体要求,注重建筑功能和技术经济之间的平衡,加强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方面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运营管理。以减少建筑生命周期碳排放为重点,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改善建筑室内环境、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结合实际,积极推动提高建筑能效、降低建筑能耗、减少建筑碳排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管理重点)全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重点区域是南桥新城生态核心区的“上海之鱼”地块和城南片区的中小企业总部基地范围。
第五条 (管理标准)本区新建居住建筑应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大居内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管理标准另定),公共建筑应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其中:南桥新城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重点区域重要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三星级”标准。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管理机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绿色建筑建设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审批验收等工作。区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水务、环境保护、绿化市容等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做好绿色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与立项、规划、运行、水务、环保、绿化等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土地出让)新建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的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应从土地出让源头抓起,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将以下要求列入土地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
(一)新建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设计评价标识。(详见第二章规定)
(二)有热水系统设计要求的公共建筑和六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建设单位应统一设计并安装符合相关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三)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四)有条件采用集中供能方式的区域内,市、区财政投资的公共建筑须明确集中供能的要求。
(五)区内高度24米(含)以下的非坡顶建筑实施屋顶绿化。
(六)全装修居住建筑应安装家庭生活湿垃圾处理装置;新建居住小区设计方案应包括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等处置措施。
第八条 (投资批复)区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本市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要求,在项目受理阶段进一步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设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级别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九条 (规划审批)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住房等职能部门,按照土地出让规划设计要求,积极帮助和引导项目建设单位在建筑节地与室外环境、节水与水资源利用等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绿色建筑的规划设计方案,并对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条 (设计审查)
(一)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土地、绿化市容、水务、住房、南桥新城办等职能部门,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有关内容予以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使用、绿色建筑设计方案第三方认证等方面主动服务、严格把关,并对工程有关绿色建筑的实施要求予以审定和明确,为后续的工程竣工验收提供依据。
(二)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需修改节能设计标准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设计文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报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十一条 (招标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引导项目建设单位(招标人)在进行项目施工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根据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将其作为技术标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更为详细的节能、节水等绿色施工方案专篇,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同时,按照投标文件要求创建绿色施工工程。
第十三条 (验收管理)
(一)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监督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同时,加强新建项目竣工后建筑能效测评管理,并将测评结果公示。
(二)区建设交通、规划土地、绿化市容、水务、住房等职能部门应根据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指标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有关要求,按照各自分工进行竣工验收阶段核查,对不满足要求的,责令改正。
(三)南桥新城办负责牵头提供南桥新城区域内绿色建筑项目的认证服务。
第十四条 (运行管理)
(一)区建设交通、发展和改革、绿化市容、水务、住房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南桥新城绿色建筑节能、能源监控平台、节水以及绿化等设备养护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确保建设单位落实能源审计、分项计量、节能改造、用能设备维护与管理、节能诊断等全过程和全方位措施,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
(二)区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住房等职能部门应督促使用单位及业主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及绿化管理制度,同时确保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服务合同中明确的绿色环保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
(三)区建设交通和住房管理部门应鼓励有条件的使用人(业主)或产权所有人申报绿色建筑运营标志。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励措施)
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会同南桥新城办,协助建设单位申报市政府关于绿色建筑项目的相关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惩处措施)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执行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力的不予验收备案。
(二)对于项目建成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且无法整改的,不予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应用解释)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