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3/22 颁布日期: 2013/03/22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3/22
颁布日期: 2013/03/2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豫环函〔2013〕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递交了《2013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经省政府目标办同意,现将《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函告你市,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3年3月22日   2013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要求,为考核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二)污染减排目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建设污染减排监测体系。   (三)环境安全目标。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四)农村环保目标。2013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2013年11月底前,完成2013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五)重点项目目标。按计划完成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人工湿地项目、畜禽养殖企业污染治理项目等污染减排项目,饮用水源地综合整治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以及2013年国家和省财政支持的环保项目等。   二、考核方法   (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见附件1),按考核细则(见附件2)逐项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向省环保厅报送进度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于12月30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三)省环保厅将强化环保目标管理,加强日常督查力度,定期公布进展情况,严格目标考核制度。每季度公布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2014年初,对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统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   三、考核评定   (一)考核结果在前6位的省辖市和前3位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为年度环保目标完成优秀单位;考核结果位于7-12位的省辖市和4-7位的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为年度环保目标完成先进单位。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   1.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及以上未完成的。   2.国家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减排项目未落实的。   3.辖区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凡被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为年度环保目标未完成单位。   (三)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节能减排目标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豫发〔2008〕3号)执行。   附件:1.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   2.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附件1:   2013年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及分值 分 类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环境质量 (35分) 1 地表水环境质量 20 2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 5 3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10 4 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采取倒扣分,满分5分) 污染减排 (25分) 5 完成总量预算指标,落实总量减排措施,完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25 环境安全 6 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采取倒扣分,满分5分) 7 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采取倒扣分,满分5分) 8 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采取倒扣分,满分5分) 农村环保 (20分) 9 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及省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任务 20 重点项目 (20分) 10 按期完成重点环保项目 20 合计 100   附件2:   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一、环境质量目标(35分)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20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依据环境监测部门的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监测数据进行考核,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评定,湖泊、水库监测断面的水质按地表水(湖、库)标准进行评定。当上游断面水质超标时,采用剔除其影响后对下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按照单因子评价法考核,达标率大于或等于目标达标率的得满分,低于目标达标率的按实际达标率得分。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得分为各目标断面得分之和。   断面水质达标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略)   地表水责任目标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略)   注:若第i个考核断面的达标率大于或等于目标达标率,则取100%。   2.操作解释   考核因子共21项: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实行周监测。已建成自动监测站的市界(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断面,以自动监测站周均值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未建自动监测站的市界(含省直管试点县市)断面,以每周手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每周化学需氧量、氨氮有一项考核因子不达标,视为该断面该月水质不达标。除此之外,流域规划考核断面每月手工监测一次,一项因子不达标视为该断面该月水质不达标。   其他19项因子实行月监测,每月手工监测一次,其中一项因子不达标视为该断面该月水质不达标。季节性河流的断流断面,以该断面实际有水的月份计算断面水质达标率,无水质监测数据的月份不计入考核月份。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水质(5分)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城市市区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水水质标准》(GB/T14843-93)Ⅲ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如下:   (略)   2.计分方法   达标率大于或等于98%时得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操作解释   以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定。   (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10分)   1.计分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进行评定,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的,得满分;每减少5天扣1分,扣完为止。   2.操作解释   以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定。   (四)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1.计分方法   采取倒扣分制,共5分。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进行评定,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达到或超过环境保护目标确定的优良天数的,不扣分;每减少5天扣1分,扣完为止。   2.操作解释   以省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评定。   二、污染减排目标(25分)   1.计分方法   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预支增量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的,按下列方法计分。   (1)将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所有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均通过网上核准备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未按时限核准的,一个项目扣0.2分,扣完2分为止。   (2)编制年度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将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和措施,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脱硝设施、钢铁烧结机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平均负荷率和综合效率达到要求的,得5分。一家设施运行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按时上报减排措施调度表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时完成环境统计年报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5)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控制排放量以内,完成总减排量任务,预支增量没有突破的,得6分。被实施总量减排预警的,扣3分。   (6)建设污染减排监测体系,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75%以上,得1.5分,否则不得分;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80%以上,得1.5分,否则不得分;监督性检测结果公布率达95%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2.操作解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环保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评定。   三、环境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1.计分办法   采取倒扣分制,共5分。   (1)发生一起因环境监管不到位,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扣5分。   (2)发生一起各类事故,因处置不及时、措施不到位而引发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扣5分。   2.操作解释   以环保部、省环保厅调查结果、通报和信息公布数据为准。   (二)不因环保问题处理不当发生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   1.计分办法   采取倒扣分制,共5分。   (1)发生一起20人以上来省赴京群体访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缠访、闹访等恶性信访事件的,扣2.5分,扣完为止。   (2)发生一起5人以上来省赴京集体访和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问题的,扣1.5分,扣完为止。   (3)对有可能发生重大信访问题信息预警报告不及时和维稳工作不力的,对交办的来省赴京信访案件不能有效地协调解决或结案回复不及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2.操作解释   以环境保护部、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省环保厅统计数据为准。   (三)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1.计分办法   采取倒扣分制,共5分。   (1)发生一起辐射安全事故的,扣5分。   (2)发生一起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源迅速找到但完好无损的,扣1分;放射源迅速找到但已熔炼或有破损的,扣2分。   (3)当年产生的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不及时送贮的,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单次送贮的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预处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2.操作解释   以省环保厅日常检查结果和考核文件为依据。   四、农村环保目标(20分)   (一)完成中央和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5分)   1.计分方法   (1)2013年6月底前,完成2012年连片整治项目考核验收的,得7分;完成80%以上的,得5分;低于80%的,不得分。   (2)2013年11月底前,完成2013年连片整治项目市级验收的,得8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2013年连片整治项目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后3个月内,未足额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的,扣3分;项目进展滞后的,每季度扣1分。   2.操作解释   3月底,完成2013年连片整治招标工作;9月底,工程基本完工;11月底,完成市级验收。   以市、县财政批复预算和省环保厅日常调度、现场抽查及考核验收为依据。   (二)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5分)   1.计分方法   (1)3月底前,制定创建计划,启动创建工作的,得0.5分;没有制定的,不得分。   (2)按时完成省级生态乡镇创建,且完成个数达到应完成个数的,得2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3)按时完成省级生态村创建,且完成个数达到应完成个数的,得2.5分,没有完成的,不得分。   2.操作解释   2013年10月底前,各地完成生态创建预验收,提交预验收报告;11月底前,完成全部创建任务。   以省环保厅日常调度、现场检查及考核验收为依据。   五、重点项目目标(20分)   1.指标定义   按照目标责任书要求,按期完成重点项目任务并通过验收。按期完成项目数,是指按照目标责任书时限要求完成并验收的项目。对于跨年度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分别以资金下达后18个月、12个月和6个月内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以投资额和工程量占要求完成时限进行核定。   2.计分方法   重点项目目标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略)   3.操作解释   以省环保厅日常调度结果、现场查看情况及考核验收结果为依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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