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2013/06/06 |
颁布日期: |
2013/06/06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劳动防护 |
生效日期: |
2013/06/06 |
颁布日期: |
2013/06/06 |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监局,邯郸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和冀南新区马头开发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意识,现将《河北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备案;生产和跨省经营特种防护用品的单位凭省安监局的备案手续到市安监局进行登记备案。
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检测、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杜绝劣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企业。一律不准采购未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准未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参加招投标。
三、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要设置专职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员,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落实,监督指导本单位职工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的招投标活动,对本单位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验收。
四、省安监局于6月10日开始对我市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请各县(市、区)安监局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按照市局《关于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通知》(〔2013〕24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并做好迎接省局专项执法检查准备。
邯郸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