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划定本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5/29 颁布日期: 2013/05/29
颁布机构: 上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3/05/29
颁布日期: 2013/05/29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本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的通知 (沪府发〔201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推进地下水的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控制地面沉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的通知》以及《上海市水务“十二五”规划》、《上海市地面沉降“十二五”防治规划》的要求,现就划定本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范围   根据本市地下水超采区评价成果、地面沉降监测结果和地下水采灌状况及相关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见附图)如下:   (一)禁采区:高速铁路、磁浮等重点基础设施保护区两侧0.5~1公里。   (二)严格限采区:中心城(外环线以内地区)、浦东新区(除原南汇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以及全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两侧0.5~1公里区域。   (三)一般限采区:本市除地下水禁采区和严格限采区以外的全部地区。   二、地下水管理目标和措施   (一)采灌控制目标   1.总体要求   (1)2015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控制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人工回灌量控制在2300万立方米以上。   (2)确保地下水水位有明显的回升,减少地下水开发对地面沉降的影响。   (3)进一步优化地下水采灌格局,到2015年,消除地下水开采量大于可开采资源量的地区。   2.禁采区控制要求   在高速铁路、磁浮等重点基础设施保护区两侧0.5~1公里范围内,禁止开采地下水。   3.严格限采区控制要求   地下水采灌比最低控制目标为1∶2。到“十二五”期末,地下水开采量压缩至500万立方米/年左右,回灌量达到1300万立方米/年以上。   全市轨道交通(轻轨、地铁)两侧0.5~1公里区域内原则上不得开采地下水。   4.一般限采区控制要求   地下水采灌比最低控制目标为1∶2。到“十二五”期末,地下水开采量压缩至500万立方米/年左右,回灌量达到1000万立方米/年以上。   (二)管理措施   1.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在全市地下水采灌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分区域地下水采灌平衡控制。凡属于地下水严格限采区,除应急备用井外,严格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结合地下水管理目标,限期关闭。凡属于地下水一般限采区,严格论证和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减少地下水开采量和增加地下水回灌量的工作。   2.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地下水应急供水深井布设规划,并由市水务局按照《全国地下水监测井网规划》要求,在本市新建、改造一批地下水监测井,采用先进的数据自动采集、传输设备,实现地下水水位、水温和水质的自动监测和信息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在编制应急避难场所、大型居住社区、水务设施,以及学校、医院、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建设规划时,需同步落实应急供水深井建设用地。所建深井纳入全市应急供水系统统一管理,深井水为应急供水水源。具备回灌条件的,深井平时用作地下水回灌,以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附件:上海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范围图(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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