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2 |
颁布日期: |
2013/04/02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2 |
颁布日期: |
2013/04/02 |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闸北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3〕8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五届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闸北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四月二日
闸北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
为严肃查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一般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市安委会制定的《上海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区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般事故调查处理的督办,适用本办法。
一般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方面的事故。市政府及其部门对事故查处督办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本区安全生产监管、消防、交通、质量技监等部门(以下统称“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一般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相关督办事项。一般事故发生地街道、镇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一小时内向上级部门口头报告,两小时内完成书面报送的同时报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 区安委会对一般事故查处情况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经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督办的一般事故,由区安委会领导签发后下达督办通知;
(二)在闸北安全生产网站(http://10.1.5.10/zbaj/)上公布督办信息。
第五条 督办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和程序等。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督办通知要求,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
(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八条 在督办期间,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等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由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汇总相关情况。
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九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获得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结案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区安委办递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伤亡情况及经济损失等);
(二)现场勘查和调查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认定;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条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对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提交的结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已落实行政处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作出解除督办的决定。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事故查处和事故督办情况,在闸北安全生产网站和各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定期通报事故查处督办的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督办的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其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参照一般事故督办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闸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