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3/29 颁布日期: 2013/03/29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3/03/29
颁布日期: 2013/03/29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LED城市道路照明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3〕15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石家庄、张家口、保定市园林局:   近年来,LED作为新一代绿色节能光源,在我省城市景观照明中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在城市道路照明的应用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在当前技术水平条件下,LED光源也暴露出理论寿命和光衰与实际使用结果相差较大的问题。一些城市在主干路上过度使用LED路灯,仅一年多就出现严重光衰、死灯等现象,致使路面亮度、均匀度大幅下降,造成安全隐患和资金浪费。为规范LED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的应用,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LED照明应用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在实施LED道路照明工程项目时,要坚持“先试点、后示范、再推广”的原则,做到科学有序、稳妥推进。要根据LED照明技术发展的成熟度,目前着力做好城市次干路、支路上的LED照明示范应用工作,随着LED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相关标准体系的完善,再逐步扩大应用范围。   二、严格遵守现行技术标准   在城市道路照明应用的LED路灯,其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定。安全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 安全要求》(GB24819-2009)规定,灯具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技术性能应优于《道路照明用LED灯 性能要求》(GB/T 24907-2010)规定,平均寿命不低于30000小时;灯具系统效率应不低于每瓦90流明;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小时时不低于90%,在燃点6000小时时不低于85%。   三、严把方案审查论证关   采用LED灯具的新建、改建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方案必须遵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规定,符合标准要求。方案设计由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承担。要从源头上严格控制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关,采用LED灯具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技术论证不合格的项目,未修改合格前不得开工建设。坚决杜绝无资质、无设计、超标准或不符合道路安全要求的城市照明工程。   四、实行能效指标跟踪检测   采用LED灯具的道路照明工程,项目竣工后应由有资格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路面平均照度(亮度)、均匀度、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等指标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要加强交付使用的LED城市道路照明各项能效指标的跟踪检测与监管,建立能效指标情况检测统计台帐。一般情况下,可每间隔三个月或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如出现能效指标低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致使道路照明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进行修复整改。   五、规范合同能源项目管理   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LED新建、改建道路照明项目,要着力加强工程项目的管理力度。项目的实施要坚持“功能优先”原则,在满足国家城市道路照明相关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果。一般情况下,节电效果与传统照明产品相比应达到30%以上,合同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LED路灯的寿命期,合同期满LED路灯的各项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性能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建立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LED项目的节能效益、运行成本、产品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严禁以牺牲道路照明配光和安全为条件的、片面追求节能效果的行为。   六、加强行业工作监督检查   各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及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单位,要强化LED道路照明工程的全过程监管,特别是设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城市的指导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城市照明工作科学发展、节约集约发展。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优势,做好专业技术指导、专业技能培训、能效指标监测等工作,不断规范和提升LED在城市道路照明中的应用水平。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9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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