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12/01 颁布日期: 2012/11/20
颁布机构: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2/12/01
颁布日期: 2012/11/2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松府〔2012〕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经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松江区工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用地行为,防止工业用地擅自改变用途,违规进行转让、出租、商业经营,切实加强工业用地监管,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项目准入管理,防止问题项目进入程序。充分发挥区工业项目评估联席会议的集体预把关作用,加强项目准入管理,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尤其加强对项目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资本结构、组织结构、领导者素质及资信状况、经营业绩等方面的分析评估,重点审查项目的产业导向、集约用地和经济效益,防止不实投资者取得土地。街、镇、园区应认真做好项目提交评估前的预审工作,提出预审意见。   第三条 加强土地出让管理,有效防范违规行为发生。对经评估允许准入的项目,严格执行既有的出让程序。区规划土地局要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须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加强“两图一表”与设计方案审查管理,提前防范问题隐患发生。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查 “两图一表”,即总平面图、鸟瞰图(或透视图)和《项目基本情况信息表》,确保项目用地符合企业生产工艺要求与规划技术指标。将“两图一表”作为工业项目土地出让、方案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确保工业用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施工文件、竣工验收建筑等与“两图一表”基本相符,提前防范问题隐患发生。项目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较大变化的,用地企业必须提前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区规划土地局、区建设交通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设计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管理,特别要对工程建筑设计性质是否符合工业企业生产工艺要求、与原“两图一表”是否相符等进行严格审查,防止前后不符、留下问题隐患。   第五条 加强项目批后监管,避免监管脱节出现漏洞。区规划土地局要对工业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参与规划竣工测绘单位在项目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诚信表现,严格监管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的履约情况,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区建设交通委要加强建设施工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对与设计文件不符的违法违规建筑,要会同区规划土地局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整改、纠正,有效形成多部门合力、一体化监管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加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发挥关键环节把关作用。由区建设交通委会同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各自职责联合组织复核验收,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切实发挥关键环节的把关作用。   第七条 加强项目后评估管理,提升项目建设综合效益。实施工业项目跟踪评估,由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工业项目落地达纲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开发效果、投资商的信用等进行后评估。对距离前期承诺效益差距过大的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名单,限制其享受本区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加强土地股权变更、转让管理,规范股权转移行为。转让工业用地,须经所在镇、街道、园区严格把关、区经委出具意见,由区规划土地局批准,出让方、受让方必须作出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承诺,且受让方必须符合该地块确定的产业要求。带产业项目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受让方须重新编制 “两图一表”报请区经委、区规划土地局审查批准,并将其作为工业土地转让、方案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等行政审批的重要依据。工业用地企业凡涉及控股股东变更,以及经营范围转为商业或部分商业的,由所在镇、街道、园区严格把关,区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擅自变更或改变经营性质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手续。区规划土地局应加强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行为的执法力度。   第九条 实行企业承诺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必须对项目的土地用途、生产工艺、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情况做出明确承诺,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利用和经营,一旦违约,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发挥一线监管职能。街、镇、园区要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要落实国家集约、高效用地的要求,严格监督企业按照所做承诺进行开发、建设和经营,及时发现、制止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严格责任追究,维护公平公正经济秩序。产业管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及各街镇、园区对各自行使的审核把关、日常监督等承担相应责任,凡发生把关不严或违法违规审批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和领导责任;凡出现企业不履行承诺,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违法进行转让、出租、商业经营等问题,街、镇、园区又制止不力的,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和成员目标责任考核,并在下一年度暂停核发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指标。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区经委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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